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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次向父母借钱做试管婴儿手术均未成功后诉讼离婚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4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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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没有正当工作和稳定收入,常夜不归宿,过着晨昏颠倒的生活,且被告身体素质差,导致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原告几次向父母借钱做试管婴儿手术均未成功,两人感情更加淡薄,被告还有家庭暴力倾向,曾因双方口角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双方感情早已破裂,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购买的位于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5栋1406号经济适用房一套,面积51.64平方米,双方各占50%,请求依据有关规定,照顾女方、弱者、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原、被告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经济困难,被告向原告父母借款15万元,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原、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被告有家庭暴力,身体素质差等都不属实。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了两次试管婴儿手术均未成功。2010年5月,双方购置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5栋1406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于2013年5月14日登记在原告名下,被告占有50%的份额。原、被告现居住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红星村三圹坡组英泰·汇景豪庭2号栋1202号房屋,系红星村对原告的安置。

原、被告因购买房屋于2010年5月6日向张贵泉(原告之父)借款150000元,已偿还60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疾病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房屋所有权证、《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物业管理协议》、《借条》、转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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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识、相恋后自主结婚,婚前已对对方有充分了解,结婚多年夫妻感情稳定。婚后双方虽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但并无其他无法调和的矛盾,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被告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未破裂。婚姻需要双方用心经营,希望双方加强沟通,多关心照顾对方,互谅互让,以改善夫妻关系。为维护家庭和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侯某离婚,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