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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女儿带孩子而分居两年到法院起诉离婚能判决离婚吗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1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原告黄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案——长沙靠谱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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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租住在东风路汽电宿舍。结婚以后,被告只关心自己的女儿,对原告父母及原告女儿不闻不问,致原告女儿性格叛逆,被告这种自私表现伤害了双方的感情。至2008年,双方因经济问题经常吵架。2013年8月被告女儿生孩子,被告搬去与女儿同住,原、被告开始分居再无联系。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两人已没有感情,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因被告不与原告联系,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更多阅读:长沙离婚律师

被告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唐某于××××年××月××日在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称原、被告于2014年开始分居,被告认为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虽被告要给被告女儿带小孩,但每周都回家。原、被告均称双方无共同财产,但被告主张原告因做生意向被告父母借款3万元,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现以双方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更多阅读:长沙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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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恋爱至最终结合均出于双方自愿,其婚姻基础是好的。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原告认为双方自2014年开始分居,但被告不予认可。虽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又无其它法定离婚理由。若原、被告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交流,珍惜夫妻感情,顾全家庭利益,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唐某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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