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73118256(微信同号)

案例展示 分类
男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起诉能判决离婚吗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5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李某诉袁某甲离婚纠纷案——长沙离婚律师

640-1.jpeg

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一年半后领证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袁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的性格、人品和生活习惯等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和矛盾,生活中完全没有交流和沟通。2015年5月原告又被迫搬回娘家居住,在此期间被告只看望女儿一次,没有给过女儿抚养费,并且原告还多次接到催债电话。由于被告完全不履行家庭责任和义务,加上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分居近2年。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女儿18岁;3、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归原、被告双方所有,女儿18岁以后归女儿所有。

推荐阅读长沙离婚律师

被告袁某甲辩称,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均不同意。被告没有赌博、家暴等违法行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如果离婚,被告不同意女儿由原告抚养;涉案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由被告父母出资购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袁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加上性格不合,被告缺少家庭责任感,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和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认为双方分居接近2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推荐阅读长沙离婚律师

庭审中,原、被告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属于婚前被告父母出资购买,婚后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称被告有个人债务,被告称债务已经还清

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推荐阅读长沙离婚律师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且婚后共同生育女儿,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和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和矛盾,才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因原、被告并无本质上问题,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交流和沟通,相互包容和理解,被告多关爱原告和女儿,承担起一个丈夫、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被告又不同意离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推荐阅读长沙离婚律师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袁某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