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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第二次起诉能判决离婚吗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5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梁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长沙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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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被告住原告处。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婚生子女。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双方矛盾不断,分分合合多次。2012年11月起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15年7月原告曾诉请法院判决离婚,2015年8月27日开福区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判决生效至今,双方夫妻关系仍无任何改善,继续分居,亦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请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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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被告对此没有什么意见。当时原告应赔偿被告100000元。在婚后,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其3000元的生活费。被告如未支付的话,原告便将被告赶出家里。被告靠跑车赚取生活费,因经济不景气,被告赚不到什么钱的话,原告就逼迫被告将车卖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起初感情较好,后因性格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产生裂痕。2015年7月原告曾诉请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2015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梁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不予准予。判决生效至今,双方夫妻关系仍无任何改善,继续分居,亦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便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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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原、被告无婚前财产、亦无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由于婚后因性格差异,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感情产生裂痕。2015年7月原告曾诉请本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2015年8月27日本院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梁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不予准予。判决生效至今,双方夫妻关系仍无任何改善,继续分居,亦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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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梁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