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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无故将女方砍伤,法院会判离婚吗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8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龙某甲诉程某离婚纠纷案—长沙婚姻家庭律师

男方无故将女方砍伤,法院会判离婚吗(图1)

 

龙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因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夸夸其谈、不理家事。因双方性格差异无法正常交流沟通,以至于婚后多年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平日里被告更是无事生非,编造谎言向派出处所报警称原告有不良行为等。从儿子两岁起,儿子就一直跟随原告父母生活居住,被告非但不感恩,还邻里四处宣扬老人家一无是处,原、被告为此经常吵闹生气。2011828日,被告无端将我砍伤,至今头部还留有6厘米的刀伤。其却恶人先告状向派出所报警称原告将其打伤。结婚以来,原告对被告的种种行为百般忍耐,指望她尽到一个妻子、母亲的责任和义务。至今双方的关系一直得不到缓和,并分居生活,不相往来。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告抚养婚生子龙某乙,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用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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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程某辩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下半年谈恋爱,2002年上半年在长沙与原告龙某甲同居,他家只有栋老土砖房,2003年上半年,原被告商量在乡下老房子旁边起一栋楼房,向原告姐夫借款3万元,现已经还清,不存在其他债务。原告若有其他债务,我是不知情的,和我无关。2006年下半年被告为原告生了个儿子,儿子两岁半时,被告在外国语学校打工洗碗,上班时间儿子由原告父母照顾。2010年下半年,原告龙某甲到新安寺金霞混凝土公司开车之后,老借工作理由整天不回家,也不给家中一分钱家用。还和公司一个叫毛晓利的关系不正常,因此事原被告发生矛盾,在争吵过程中误伤了原告。之后两人关系就僵化了,原告五年没有给过一分家用,也没交流过一句话。我们之间的事情还经过村上妇联主任调解,但是也没有多大效果。但是我愿意为了儿子,委曲求全的过日子,并期待龙某甲再次回到我身边,不管他是怎样对我,我都不去计较。但是如果他非要离婚,我再挽留也没有意义,我同意离婚,但是离婚条件如下:1、房子的三分之一;2、原告赔偿我这五年来对我的冷暴力,对我的伤害人民币五万元;3、儿子归原告龙某甲,因为我暂时没有工作,抚养费我不给原告,我会有钱就给儿子存起来,等他长大了再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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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相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龙某乙。双方多次因琐事产生争执,而且青竹湖街道大安村村民委员会曾进行调解。原、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

另查明,婚生小孩龙某乙现跟随原告父母亲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复印件、村民委员会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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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结婚至今有十余年,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基础是深厚的。现原告以被告不理家事、无事生非,双方性格差异无法正常交流沟通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生活中有摩擦和矛盾是正常的,夫妻应珍惜得之不易的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尊重。考虑到原、被告婚生小孩龙某乙尚未成年,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龙某甲要求与被告程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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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s://www.cour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