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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动手辱骂岳父母,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8-09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原告卢某甲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长沙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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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长沙市开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卢某乙。婚前原、被告彼此性格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夫妻之间又没有建立良好的感情基础,在共同生活中被告脾气相当暴躁,稍有不顺就在家严重大吵大闹,且经常和社会人员打牌、赌博、酗酒,从不关心孩子的成长和学习,甚至带小孩一起参与赌博现场,被告打牌就让小孩在麻将馆玩,恐吓动手辱骂原告父母是常有之事,根本就没有一点家庭责任感。现原、被告已经无法正常沟通和交流,被告却习以为常,我行我素。原告主要从事交通运输业,被告蛮横直接扣了货车的相关证件和票据导致车辆无法上路营运也无法结账,两台货车现只能废弃在家。原告只能外出打工维持家庭生计。特别是原告父母房屋征收后,被告拿了人口安置费就好逸恶劳,原告对这桩婚姻已彻底失望,2014414日原告起诉离婚,法院未准许,分居满一年后,原告与2015421再次起诉离婚也未准许,现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并且从第一次起诉离婚到现在已经两年多都是分居生活,无和好可能。婚生小孩出生后,原告对小孩疼爱有加,父子关系极为融洽,原告父母协助原告抚养小孩,基于被告具有众多不良生活习惯且缺乏家庭责任感,对小孩的成长极为不利,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改变小孩现有的生活环境,小孩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故诉请法院判令:一、原、被告双方离婚;二、婚生男孩卢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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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肖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坚持离婚,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成年,原告承担每月600-800元生活费,被告应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安置房的住房和门面应当分给被告,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卢某乙。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有所争执。2014414日、2015421日原告二次起诉离婚,均被判决不准许离婚。

另查明,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两台合伙的货车,一台二手帕拉丁小车。被告主张征收后用卢某甲名义出资购买的开福区湘粤存安置房即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湘粤小区82单元204号房屋以及门面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房屋及门面是与其父母共有的家庭财产。原告主张另有一8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一套,原告主张此亦系与其父母共有的与其父母共有家庭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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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情有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明,车辆登记证明,拆迁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虽为生活琐事常有争执,但此亦为夫妻生活中在所难免之事。若双方加强理解和沟通,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虽原告二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有新的矛盾,现被告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未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卢某甲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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