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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胜诉的关键证据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8-09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罗某诉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长沙离婚律师

 

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201510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予准许。但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无改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傅某甲辩称,离婚对小孩子不好,故不同意离婚。如果一定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小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傅某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逐渐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予准许。双方于201511月起分居至今。因双方感情未有改善,故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要求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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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姐夫送给其一台车辆,但未举证证明;被告主张原告有一套房屋已经征收,原告称该房屋系其父亲财产,原告并没有份额。被告亦未举证证明房屋征收情况。原告称如被告要求抚养小孩,可以放弃小孩的抚养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予准许后,双方感情并未改善,且双方现已分居将近一年,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双方离婚为宜。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子,原告亦同意,故婚生子傅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小孩生活费。根据原、被告的收入情况及本地的经济生活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800元,原告享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主张被告有车辆一台,被告主张原告有房屋拆迁款,但经本院释明后均未举证证明,故本院不予处理。离婚后,如双方发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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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罗某与被告傅某甲离婚;

二、婚生子傅某乙由被告傅某甲抚养,原告罗某每月10日前支付被告傅某甲小孩生活费800元,小孩教育、医疗费用凭正式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原告罗某每周六日、法定假日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傅某甲有协助义务。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被告傅某甲各承担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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