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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男方不出庭很难判决离婚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8-10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欧某诉蒋某离婚纠纷一案—长沙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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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相识,不久后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由于原告的父母考虑到被告与原告的年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的差距较大,因此极力反对原告与被告恋爱,并多次劝说原告与被告分手。但原告坚信自己找到了终身的依靠,最终顶着家里的巨大压力与比自己小4岁的被告走到了一起。20094月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111日原告生下女儿蒋某甲。原告以为婚后的生活能苦尽甘来,被告也会更加珍惜与原告的感情,但事与愿违,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越来越冷淡,甚至出现背叛夫妻忠实义务、违法违纪的情况,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丈夫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时至今日,原告认为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分居多年,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更是至家庭责任于不顾沾染毒品,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原告强烈要求结束这段婚姻。在女儿的抚养问题是,原告认为,现女儿已六岁半,身体逐渐结识,仍与被告继续生活,势必长期缺少关爱,对女儿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十分不利。加之原告能够让女儿接受更好的教育,故现在应交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也应当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以弥补对女儿的亏欠。在财产的分割上,原告认为,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原告对家庭的多年付出,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则依法分割。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蒋某甲归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4000元给原告(从20161月起至202612月止,按每月1700元计);三、判决位于开福区某处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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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蒋文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10月相识,于2009413日登记结婚,并于2009111日生育婚生女儿蒋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现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双方有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一段86号乐天花亭4610号房)。

另查明,原、被告婚生女儿蒋某甲现随原告欧某生活。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并在婚后不久就已生育女儿蒋某甲,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原、被告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家庭幸福,双方应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特别是被告应体谅原告作为一个妻子独自抚养女儿的不易,对妻子、女儿多关心、多照顾,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为了原、被告的家庭和睦及婚生女儿蒋某甲的健康成长,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未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欧某要求与被告蒋某离婚,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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