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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自抚养小孩并支出抚养费法院能判决离婚吗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8-10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潘某甲诉戴某离婚纠纷案——长沙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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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甲诉称,原、被告因工作关系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儿子潘某乙出生。婚后一开始双方关系尚可,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开始因工作和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至2009年出现重大分歧和矛盾,在亲友的调解下和好,但感情出现裂痕。20015年上半年,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一直持续不断,至2015820日起,原告与被告不再住在一起,双方从此开始分居至今。期间双方多次进行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因发生矛盾而分居,至今已达七个多月,既无法协商解决又毫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儿子潘某乙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合理分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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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戴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感情很好,从白手起家,一起闯荡,在过去那么长时间患难与共,再说每个家庭都有矛盾的时候,不能一出现矛盾就要离婚,并且小孩的学习正到了最关键的时期,给小孩一个安稳的学习环境,也是父母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戴某于19997月因工作关系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取名潘某乙。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2009年因被告对原告的不信任,双方产生矛盾,后在亲友的调解下和好。2015年上半年以来,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5820日起,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儿子潘某乙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合理分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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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现虽因原、被告之间缺乏沟通、交流及出现矛盾后解决矛盾的方法欠妥造成夫妻关系紧张,但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和感情交流,原告多体贴、爱护被告,被告遇问题时要心态平和,在今后的生活中互敬互谅,各自改正在生活中的不足之处,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原告在庭审中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双方也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潘某甲要求与被告戴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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