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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盛某甲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小编 更新时间:2022-08-28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原告盛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盛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生育一女盛某乙。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争吵不断,被告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撒泼打滚,寻死觅活,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且持家无方,2015年前,被告一直没有出去工作,直到2015年,被告曾找到一份较理想的工作约7个月,每月收入5000-9000元,但被告个人实际消费每月达9000余元。长期以来,原告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经家人多次调解劝说无效,但矛盾无法解决,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修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盛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独资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1、被告对原告盛某甲还有感情,并且双方有小孩需要共同抚养,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充分,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曾第二次怀孕,但原告开始说养不起,之后不闻不问,被告被迫做了人流手术,正是这个手术加上原告的冷漠,让被告患上抑郁症;原告在经济上对被告非常苛刻,从2014年开始,原告每月仅给被告1000元生活费;原告对被告采取不理不睬的冷暴力;2、原告与被告的婚姻中,双方都无原则性错误,感情并未破裂,请求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于2012年8月生育婚生女盛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原、被告在性格等方面存在差异,加之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原、被告因在性格等方面存在差异,加之双方没有冷静沟通,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引发的矛盾,属夫妻之间的正常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矛盾可化解,夫妻感情可修复,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无法提供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不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盛某甲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700元,由原告盛某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