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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判决离婚民初1265号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06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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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

被告符某。

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符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5月生下女儿符馨文。被告从2000年开始吸毒,因吸毒先后被拘留三个月,被劳教两年、在戒毒所戒毒三个月仍未迷途知返,夫妻感情疏远。吸毒成瘾后,被告也一直没有工作,未承担起一个家庭的责任,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不仅不履行夫妻之间相互照顾的义务,还经常打架闹事,共同生活难以为继。2013年原告与女儿不得不搬离原住所与被告分居。被告吸毒屡教不改,2015年11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对被告做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被告被送往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强制隔离戒毒所(第二拘留所)执行强制戒毒至今。原告认为,被告多年吸食毒品、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分居近三年以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因此,原、被告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离婚可以协商,原、被告已经两年没有同住了,感情也没有了。只有一套房屋,被告没有地方去,希望有永久居住的权利,百年之后房子归孩子所有,后悔吸毒,内心还是不想离婚,但为了孩子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相识相恋,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育有一女,现已成年。被告经劳教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2015年9月之后多次采取注射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2015年11月16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11月20日,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被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7日)。现被告在戒毒所强制戒毒。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申请法院对其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予处理,由其自行协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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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劳教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现被强制隔离戒毒,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刘某要求与被告符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