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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免费到所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12-07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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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后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免费到所咨询)(图1)

经济适用房是一类性质较为特殊的房屋,那么,在实践中,如果拥有经济适用房的夫妻要,该经济适用房应当如何分割?我国法律对此有哪些具体规定?下面,随律聊网小编一起来学习下吧。

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夫妻离婚了,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1、 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分割即可。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 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

同样的,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再由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评估该房的价值,按照夫妻共同的原则分割此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需要强调的是,经济适用房离婚时的分配和购房资格没有任何关系,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分割只需要按照法院判决或双方协商确定即可。

另外,在分割经济适用房之前,我们还需要确定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判断依据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总之,我们在解决离婚经济适用房分割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确定该房屋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按照上文内容分割、补偿,如果是一方个人财产,则直接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拥有所有权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适当补偿。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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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夫妻离婚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分割如下:已满五年已取得完全产权、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法院组织竞价,价高者得;一方要房一方要钱的双方协商房价,由得房方补偿另一方。未满五年未取得完全产权、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处理,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直接判决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