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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湘江新区离婚律师:离婚分房未办过户 前夫私自抵押借钱(免费到所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12-09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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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A担保公司诉称,2004年1月18日,**江阴B支行(以下简称B支行)与李-平(化名、张-敏前夫)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由B支行向李-平贷款人民币9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月18日至2011年12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5.04%,还款方式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由李-平以其房产作了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合同签订以后,B支行依约向李-平发放了贷款,但李-平已连续超过3个月未偿还贷款。2005年8月1日,B支行将抵押贷款合同上的权利转让给原告,经原告通知,李-平仍然未能还款。为此请求判令依法解除B支行与李-平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李-平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9.4万元,利息1748元,确认原告对所抵押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李-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被告李-平辩称,借款是事实,对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无异议,但现在失去自由,没有能力偿还,只能等出狱后再继续归还;其已于2000年左右与前妻张-敏离婚,抵押房屋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归其所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该案涉及到张-敏的利益,法院追加张-敏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张-敏在法庭述称,抵押房屋在离婚协议上明确约定归第三人所有,自离婚至今一直由其和女儿占有和使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以房屋过户为生效条件,而是以实际占有和取得为前提,房产登记的权利人并非完全是房屋所有权人;李-平将不属于自己的房产用于抵押骗取贷款,第三人在被告被逮捕前对此完全不知情,李-平的行为已构成金融诈骗;原告要求确认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势必侵犯第三人作为房屋实际所有人的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18日,B支行与李-平订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份,约定李-平向B支行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1月18日至2011年12月28日止,年利率5.04%,分96期归还,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归还本息1141.11元。合同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和律师费等银行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借款人有连续3个月未偿还借款本息等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同日,双方又订立《房屋抵押贷款合同》1份,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订立后,B支行于当日依约向李-平发放了贷款9万元。同年1月21日,李-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至2004年7月,第三人张-敏通过李-平账户归还贷款共7期,本息合计7987元。自2004年8月起,李-平连续12期以上未正常归还贷款。2006年8月1日,B支行与A担保公司订立《权利转让协议推荐阅读:长沙离婚财产分割律师书》,将对李-平享有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上的全部权利转让给A担保公司,并约定由A担保公司将相当于借款人所欠银行的本息作为对价支付给B支行。同日,A担保公司向李-平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主张受让债权和垫付款。截至2006年8月20日,李-平累计拖欠贷款和A担保公司的垫付款合计9.4万元,利息1748元。因催讨无果,担保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房主字都没签,房子就被抵押出去借贷,贷款还要房主来还?7月20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这样一起抵押合同纠纷案。

张某和王某原为夫妻,在王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将二人的共同房产拿去抵押,由于没有及时还贷款,张某被放贷人起诉,但仲裁结果是张王二人一同还款。法院调查发现,王某事先对房子被抵押的事情并不知情,王某因此对仲裁结果在成都中院进行起诉,最终法院撤销了先前的仲裁结果,该案最后以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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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抵押房产

贷款还要两个人还?






王某与前夫张某,在婚姻期间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双方离婚后,张某为获取他人借款,便伪造王某的签名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张某代替王某办理借款、抵押事宜。为顺利办理抵押,张某还找到同学谢某冒充王某,持授权委托书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随后,张某依据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与出借人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但在借款后,由于张某未按约归还借款,李某提起仲裁,成都仲裁庭裁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归还李某的借款,且李某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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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实际上,王某对授权委托事项并不知情,且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均非王某真实意愿。于是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以上裁决。成都中院认定授权委托书系张某伪造,裁定撤销了以上裁决。

此后,李某又到法院起诉张某和王某,要他们归还借款。推荐阅读:长沙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李某放弃了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只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该案最后调解结案。

事后,王某向高新法院提出起诉要求,确认先前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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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所谓的王某授权是伪造的,并非王某本人的真实意思,即便授权公证过,但是在签合同之后,该公证也被生效裁判认定为系伪造。签合同时张某没有代理权,所以该合同对王某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合同中涉及到张某和李某的部分,是双方自愿协商的也没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有效。且陆某曾在生效调解书中放弃过对案涉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所以王某要求二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

民间借贷容易起纠纷,有关个人的重要证件(身份证、结婚证等)一定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