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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离婚律师: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有哪些(免费到所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12-10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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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离婚律师:离婚房产分割问题有哪些(免费到所咨询)(图1)

一问

问:离婚时房产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双方怎么分?

答: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二问

问: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答: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三问

问: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答: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四问

问:离婚期间一方尚在继承之中的房产分割?

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房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律师解答

离婚时房屋产权分割的情况有:

1、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2、婚前双方共同买房的。

3、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

4、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推荐阅读:长沙诉讼离婚律师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