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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退役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长沙雨花区离婚律师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小编 更新时间:2023-04-21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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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退役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长沙雨花区离婚律师

一、军嫂能提出离婚吗

军嫂能提出离婚,但需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除外。法律对军婚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离婚上,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要经过军人的同意。法律规定在“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军人也是可以离婚的。所谓“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通常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军人其他的重大过错。法律对军婚保护最大的一点就是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原则上必须要经过现役军人的同意,但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也是可以离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

军嫂可以提出离婚,但是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得经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军婚很难离。

但是若军人存在**、家暴等情况的,一方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军嫂可以提出离婚,但是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得经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军婚很难离。

但是若军人存在**、家暴等情况的,一方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军嫂可以提出离婚,但是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得经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军婚很难离。

但是若军人存在**、家暴等情况的,一方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军嫂可以提出离婚,但是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离婚,得经军人的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否则军婚很难离。

但是若军人存在**、家暴等情况的,一方还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三、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

不可以。军嫂提出离婚的,需要经军人的同意,但军人存在重大的过错的除外。1、未经军人丈夫的同意,军嫂作为军人的配偶,不能起诉离婚。2、不同与普通夫妻如果感情不和可以随时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军嫂仅在丈夫有下列重大过错时可以提起诉讼离婚:(1)丈夫有重婚行为或者在结婚后与他人同居的;(2)对军嫂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3)有**、**等参与非法活动恶习却屡教不改的。而在其他情况下,只要军人丈夫本身不愿意离婚,军嫂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与军人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四、军嫂可以提出离婚吗

军嫂可以提出离婚,但是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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