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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户口问题规定是什么(关于离婚户口问题规定是什么意思)长沙芙蓉区离婚律师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小编 更新时间:2023-05-04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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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列表:

关于离婚户口问题规定是什么(关于离婚户口问题规定是什么意思)长沙芙蓉区离婚律师

一、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1、再婚后迁出:两人离婚后选择再婚的,可以直接把户口迁往再婚一方的户口所在地,按照当地户籍办政策的要求进行办理。正常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且符合当地户籍政策的要求才可以办理。如果离婚时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的,还需要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才能办理。具体办理条件建议咨询迁往地户籍办。 2、分户:夫妻离婚后可以另立门户,法律对于分户的标准和规定每个地方都是不同的,正常情况下,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和离婚证等相关证件办理。 3、自己可决定迁出或者不迁出:夫妻离婚后,选择迁出户口的往往是女方。很多人也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离婚后女方就一定要迁出,其实并不是这样。除非夫妻离婚时有迁出的判决约定或者调解书有此项要求,否则男方是无权要求女方迁出的。 4、想要迁出的可凭借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离婚证明去户籍办办理。不想迁出的户口也可以继续留在男方处,夫妻离婚时户口簿会加盖离婚”公章,所以也不用有太多的担心。

二、离婚以后女方的户口怎么办

离婚以后女方户口的处理方式如下:1、不迁出,可以继续留在男方所在地,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2、迁回原籍,原户口所在地同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婚前原户口所在地:(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3、另立门户,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4、再婚后再迁,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离婚后户口怎么办

离婚后,户口可以这样:

1、另立门户,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

2、再婚后迁出。

3、不迁出,离婚时可以约定女方的户口还是保留在前配偶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离婚的法律特征:

解除婚姻关系以合法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离婚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结婚要件的男女结合后请求“离婚”的,不按离婚处理。

解除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婚姻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程序,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四、民法典关于离婚户口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规定有: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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