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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算是积极赔偿(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算是积极赔偿金额)湘潭岳塘区刑事律师
文章编辑: 更新时间:2023-05-07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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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算是积极赔偿(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算是积极赔偿金额)湘潭岳塘区刑事律师

一、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积极赔偿就是指受害者的一些经济损失和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是可以共同存在的,在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之后,会酌情减轻、从轻处罚,以下分享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相关内容。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1

一、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情节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XX】21号)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实务中对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取得谅解的情节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1、犯罪性质及罪行轻重。赔偿被害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利遭受的损失,与赔偿侵财类案件中被害人损失意义更大。侵财类犯罪,因邻里纠纷引发的伤害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大于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罪行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即使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宽的可能性仍然很小。

2、赔偿数额及比例。被害人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得到全部满足的,从宽的幅度比较大。

3、赔偿能力。是否竭尽其经济能力进行赔偿,是其是否积极主动、真诚悔罪的具体表现,只有竭尽经济能力进行赔偿的从宽幅度才会相应较大。

4、认罪、悔罪程度。对认罪、悔罪程度不高,只是足额赔偿获得了被害人或家属谅解的,从宽幅度会小些。

5、谅解原因及真实程度。对被害人基于正常原因而真诚谅解的,从宽幅度会比较大;对被害人虽表示谅解但谅解的意愿不强,应谨慎把握从宽幅度。

二、实务中常见问题

1、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情节从轻处罚

积极赔偿被告人损失与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2、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与退赃、退赔并存的

赔偿损失与退赃、退赔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属于不同的量刑情节。当被告人同时具有这两个量刑情节时,应明确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均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条件,应在总体上把握从宽比例。

3、共同犯罪中的赔偿损失

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但对某一被告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应从宽处罚。

4、共同犯罪中一人赔偿全案谅解

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对全部被告人表示谅解,这种情况实际赔偿损失的被告人适用“积极赔偿被害人解决损失与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其余被告人只适用“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情节。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2

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刑期如何确定

犯罪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法院可以酌情减轻、从轻处罚,所以具体的刑期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3

“积极赔偿损失”的意义在于:

第一,在“积极赔偿损失”中,被告人通过向受害人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适当的经济赔偿,能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从而使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

第二,“积极赔偿损失”也是犯罪人犯罪后有无悔罪态度的重要表现,通过此种“积极赔偿损失”可以考察出犯罪人犯罪后的悔罪态度。

第三,“积极赔偿损失”在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之后,有利于减少因为案件本身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

被害人谅解的方式既包括积极经济赔偿损失也包括其他的方式,比如精神抚慰,比如对被害人表示悔罪态度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比如有的被告家属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披麻戴孝,任由被害方责骂等。

在很多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的态度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关键作用。因此,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家属尽一切可能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签订谅解协议。

二、积极赔偿但是对方不要

法律分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积极赔偿就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对于因犯罪对受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主动予以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形。积极赔偿可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悔罪及悔罪的态度,可作为法庭量刑时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 在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依据主要如下: 现行的刑事责任仅仅是一种抽象的责任,犯罪人通过接受惩罚承担了抽象的责任,却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寻求社会成员谅解的责任。无数实践经验表明,只有当刑事政策作用于人、使人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并影响其未来行为时,刑事政策才能收到其预期的功效。刑事政策合乎情理,是使刑事政策对作用对象产生积极的情感反应的关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什么叫积极赔偿损失?是不是对方要多少我们赔多少算赔偿 还是在法院判多少钱我们给予了 算积极赔偿

对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供述程度和悔改程度,可将基准刑减少百分之四十以下;如果主动补偿但未获得谅解,基准处罚可减少百分之三十以下;虽然没有赔偿,但经过理解,可以减少不到基准处罚的百分之二十;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要严格控制。法律分析对损失的积极赔偿没有明确规定。积极赔偿损失的行为,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并不是说另一方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给予赔偿,也不是说法院应该按照自己的判断给予赔偿。如果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认罪并悔改,则可视为依法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加剧而构成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理解的,视为酌定量刑情节。情节轻微,经被害人了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理。不需要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积极赔偿”具有美好的含义。一方面,赔偿发生在法院判决之前,另一方面,被告人应具有“积极”的赔偿态度。积极的赔偿态度会使受害方获得心理上的安慰,从而弱化被告人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减少犯罪后果。因此,在获得一审判决之前,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赔偿的事实。判决后的赔偿属于法院生效判决的预期履行,不属于判决前的赔偿,不能获得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十八条 被害方异议的处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

四、对于刑事案件积极赔偿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的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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