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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本(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本图片)湘潭岳塘区刑事律师
文章编辑: 更新时间:2023-05-07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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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本(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范本图片)湘潭岳塘区刑事律师

一、盗窃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 盗窃罪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证据 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不批准 逮捕的条件 ,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 刑罚 的、等。对不符合 逮捕条件 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 逮捕 :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 ,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审查批捕条件: 1.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2.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捕或者决定逮捕。 证据不足的认定 可概括为三点,一是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 二是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 三是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没有收集到实物证据,也要把各种言词证据中所涉及到的人、财、物的来源和去向加以说明。如是否确有此人?以及案件所涉及的钱、财、物有无可靠的来源和下落等等,不能只靠言词证据定罪处刑,有供无证,只有证言,只有被害人的陈述,没有实物证据验证,或曰没有必要的证据说明各种实物的来源和去向,均可视为证据不足。当然,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犯罪分子作案不留现场,案中实物消毁或者挥霍已尽,往往没有实物证据可查。针对这种情况,仍要贯彻实物验证法则,没有直接的实物可证,可以收集相应的间接证据(或曰情况证据),说明确有此人,确有此事,确有此款,确有此物等等,总之,不能只靠口供或几个言词证据定案。我们认为,一个案件只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定罪处刑,只有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下判,只有一个或几个 证人 证言证明,都属于没有达到证明的标准,均可叫做证据不足。 由上可知,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需要进行起诉的,那么在进行司法 诉讼 的时候会严格要求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举证方需要提供充分的合理的事实证据来主张被告的犯罪事实,而且收集的证据需要注意真实性和时效性。

二、法律援助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法律援助批捕阶段 律师 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法律援助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的具体内容有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律师提出批捕意见情况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等。刑事辩护贯穿于总个 诉讼 程序,包括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特别对于无罪或罪轻的案件,更应当付出全身心努力,不留遗憾。 二、范文 吴某瑞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一案依法不应批捕的法律意见 某某市检察院: 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受吴某瑞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非法占用农地一案的 辩护人 ,吴某瑞于2014年9月24日被某某市公安分局 刑事拘留 ,现该案已提请贵院审查批捕,经会见、现场走访、查阅资料,本律师认为对吴某瑞 取保候审 没有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具体意见如下以供参考并采纳: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 批准逮捕 的决定或者不予 逮捕 : 1.不符合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逮捕条件 的; 2.具有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吴某瑞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批捕条件。 1、本案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棚户区改造天蓝海深和家苑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嫌非法占用农地罪的,属于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仅仅对主管或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而吴某瑞仅仅是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前总经理,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吴某瑞已于2013年12月11日被免去总经理职务,不再担任公司管理职务,已无任何职权,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而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与后果发生在2014年2月、6月以及7月,吴某瑞的影响显著轻微。因此由吴某瑞来承担单位犯罪责任,显然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2、吴某瑞被刑拘之前正在美国陪同家人,签证时间为一年,而吴某瑞去到美国仅仅才二十来天时间,在同事通过微信告知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接受调查后,便主动结束行程,提前回国,迅速赶回某某,显然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社会危险性。 3、在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吴某瑞在同事陪同下,主动投案,并交待全部案件事实,录完笔录后又随传随到,不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依法应为 自首 ,吴某瑞的社会危险性显然是不存在的。 4、吴某瑞患有严重的疾病,某某市看守所经体检明确表示不宜收监:吴某瑞患有严重的糖尿病、高血压等严重疾病,刑拘之前,已经存在并发症,病情危重(见病历资料、诊断证明、看守所体检资料),因吴某瑞用药中有“艾塞那肽注射液”,为美国进口用药,其它普通医院根本没有这种药品,贵州省也仅仅只有省医有该药品,对吴某瑞刑事拘留或批捕,将极可能危害到吴某瑞的生命安全,迟延治疗后果不堪设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敬请贵院查明核实。 5、吴某瑞 病退 之前是有责任的企业家,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恶习,品行端正,不存在实施新的犯罪的可能,因单位事务涉嫌犯罪。而某某天蓝海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东红的天蓝海深和家苑的项目建设,是某某市及某某区两级政府着力推进的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区市领导均到现场办公,明确指示加紧推进,并得到了市区规划、国土、林业、生态委等部门的原则同意,吴某瑞等人的犯罪主观恶性显著轻微,不存在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行为和可能,其社会危险性是不存在的。; 6、更无 证据 证明吴某瑞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性。 7、吴某瑞自动投案,自美国千里迢迢赶回某某,如实交待全部相关事实,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 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某瑞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二)吴某瑞的行为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根本不构成犯罪。 本律师提交的《吴某瑞依法不构成非法侵占农地一案的 刑事辩护意见》已单独阐明,此处不重复,请查阅。 综上所述,吴某瑞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当批捕的条件,依法应当不予批捕或 变更强制措施 予以取保候审。 贵州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 陆承辉 律师 2014年9月28日 批捕阶段,检察机关会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作出是否批准批捕申请的决定,律师在此时应当就本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对检察机关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可以提出自己对法律条款的理解等情况,以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辩护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坚持。

三、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有:

一、首部部分:写明受理的检察院名称、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因某个案件的委托进行代理。

二、正文部分:不予逮捕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即写明法定的逮捕条件,即犯罪人具有的案件情节以及犯罪程度不符逮捕条件;或个人所具有的身体素质不适合逮捕;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其他良好表现,不致逮捕的情形存在。

三、尾部部分:写明接受委托的律所、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四、不予逮捕申请书

法律分析:不予批捕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地址,电话,申请事项,事实和理由,人民检察院的名称,申请人的名字等。不予批捕申请书一般是律师向人民检察院递交,律师结合假冒注册商标的案情,提出不予批捕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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