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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要什么条件,协议离婚有什么法律风险
文章编辑: 更新时间:2023-05-19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协议离婚要什么条件,协议离婚有什么法律风险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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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要什么条件,协议离婚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关于 协议离婚 的条件的问题,协议离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首先,这就要求双方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认识和辨认自己的行为;其次,双方达成 离婚 的合意, 自愿离婚 ,并且对离婚的 子女抚养 、 共同财产 分割达成合意;最后,协议的内容不能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只有在符合这些条件后, 离婚协议 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怎样协议离婚

合法有效离婚协议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达成一致。(3)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必须经过夫妻离婚登记后方可生效。如果双方只是签了协议,没有离婚的,协议书成立但是不生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三、协议离婚有什么风险

协议离婚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藏;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书通常有法律效力。具体如下:1、合法生效的前提是夫妻俩办理完毕离婚手续;2、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威胁,符合其规定的,即是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四、协议离婚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协议离婚的协议书内容,不像法院的判决和调解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协议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离婚中的义务,比如,不及时支付抚养费,或不履行房屋过户手续,另一方当事人还得另行起诉打官司,让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有效并赋予强制执行权利后,再申请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协议离婚手续完全白费了。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可能会隐藏有后患。由于当事人不具备应有的法律素养,加上有些婚姻登记机关的相关法律知识相对较少,在审核相关离婚协议时,看不到离婚协议书中隐藏的风险,或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因素,导致可能有后患发生。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文件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毕竟一方当事人离婚后一年内从司法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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