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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时的方法有哪些(面对家庭暴力时的方法有哪些)长沙离婚律师
文章编辑: 更新时间:2023-05-19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面对家庭暴力时的方法有哪些(面对家庭暴力时的方法有哪些)长沙离婚律师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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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家庭暴力时的方法有哪些(面对家庭暴力时的方法有哪些)长沙离婚律师

一、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面对家庭暴力,首先要做的是保护好自己安全。然后一定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客观:

中国法院连发“人身保护令”,挥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国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这一变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今年5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这也让数目众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除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介绍,《审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观念,将家暴置于社会文化范畴,因此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审理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苏、湖南出现的“人身保护令”,正是参照《审理指南》的规定及精神作出的。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给予违反裁定的行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审理指南》还有两大亮点:一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成员”。二是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审理指南》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审理指南》的发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积极反响。目前,已有几十个基层、中级、高级法院表示,将把该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并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内容,作为重要论据。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正面引导处理家庭矛盾对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积极作用。由于经常发生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因此很有必要让他(她)们到精神科医生那里进行诊治,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二、面对家庭暴力应如何应对?

家庭暴力在中国封建思想的保护下,危害着中国的家庭。人们往往受制于“家丑不可外扬”以及为了孩子的思想而选择忍气吞声,但是往往在沉默中,让家暴愈演愈烈。也有不少忍无可忍的女性在承受暴力时,为了保护自己而杀死了丈夫。这种悲剧的发生,实在在大家最不愿看见的。其实,我们可以在家暴的同时采取积极的方式方法,化被动为主动,尽可能的保护自己。当遭遇家暴时,我们可以这样做:

第一,不能容忍。

如果开始选择容忍,那么接下来家暴会变成家常便饭,因为男人会认为你软弱可欺,会认为这个方法对你极为适用,你将反复承受这种煎熬。

第二,不要激烈反抗。

家暴时对方正在气头上,如果选择反抗可能会导致对方恼羞成怒,随之而来的是变本加厉地施暴。虚以委蛇,沉着应对,才能更好地保护好自己。

第三,保持冷静。

喝止对方的暴厉行为,告诉对方家暴是违法的,并要求其书面承认错误并赔礼道歉。

第四,如果对方不停止家暴。

跑回自己的房间把门锁上,打开手机的录音功能,然后质问对方:为什么要打我?对方只要说了打你的原因,意味着他承认了家暴的事实。

第五,必要时打110电话报警。

因为打110报警电话,警察必须出警。

其次,打110报警电话有录音功能,在报警时把被殴打的时间、地点讲清楚。

第六,警察来了之后。

一定要求做笔录,笔录一定要写上“家庭暴力”四个字。

然后让警察对伤口进行拍照和录视频,一定要把脸录进去,不然你怎么证明视频里受伤的是自己呢?

如果伤情比较严重,可以先去医院就医。就医时,就医的记录里也写明是家暴导致的。然后再去做伤情鉴定,再由民警做治安调解。这时候就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是不是要离婚?因为这个阶段能够实现快速离婚的目的,家庭暴力导致结果严重的话,涉嫌故意伤害罪,可以作为和对方谈判的筹码。如果不懂得如何正确地和对方谈判,可以联系专业的律师协助。

第七,如果感情确实破裂。

实在无法挽回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如果担心对方继续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目前,法院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十分慎重,所以就需要把之前准备的所有证据提交法院。法院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之后,对方还有家暴的,可以联系法院,要求对施暴者进行司法拘留。

第八,如果不想离婚。

那么找个隐蔽的地方,保留好家暴的证据,如果之后对方又实施家暴,到时候可以派上用场,再上法院申请离婚也不迟。

三、如何面对家庭暴力?

面对家庭暴力,首先要确保自己的安全,尽可能地保持冷静并采取以下步骤:1. 找到一个安全的地方:离开暴力发生的场所或家庭,或者去一些可靠的地方,如亲戚或朋友的家、教会等。2. 拨打家庭暴力热线: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拨打国内的家暴热线,寻求他们的帮助和支持。3. 寻求医疗和法律援助:如果受到暴力行为导致了人身伤害,立即寻求医疗援助,并报警,寻求法律援助。4. 制定保护方案:制定保护自己的方案,例如告诉朋友、家庭成员或者警察你的情况,让他们帮你提供帮助和支持。5. 寻求心理咨询:暴力行为会给人带来巨大的身心压力,需要寻求心理医生或其他专业人员的帮助。总之,面对家庭暴力不要轻易放弃,应该积极采取行动,保护自己,告诉他人你的情况,并尽快寻求专业机构的帮助。

四、面对家暴应该怎么办?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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