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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有哪些方式
文章编辑: 更新时间:2023-05-31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探视权有哪些方式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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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有哪些方式

一、探视权的形式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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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有,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根据《婚姻法》第24条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父母而言,应考虑到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情况来加以确定。探望权虽为父母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子女时,既应考虑到父母的因素,不因探望权的行使给父母的工作、生活造成困难与不便,又要考虑到子女的需求与子女的最佳利益。

二、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

一、探视权的规定有哪些1、探视权的规定如下: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3、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的,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对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探视的流程是什么1、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身份证明,并向相关派出所或公安局出具与囚犯的关系证明;2、确定具体的探视时间,囚犯每月最多可接受两次探视;3、到监狱后,有专门的科室办理接见手续,完成后即可接见。

三、探视权行使方式

约定探视权行使方式有:见面、短期生活在一起、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共同进餐等,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不因未支付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四、探视权方式有哪些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的方式有按期探望子女、固定时间接子女生活一段时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探视权有哪些方式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探视权有哪些方式的问题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