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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中国式离婚二十一大法律误区!(24小时免费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8-18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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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中国式离婚二十一大法律误区!(24小时免费咨询)(图1)

不少公民对婚姻法内容存在原则性的误区,而这种误区很可能对一个人一生幸福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编写此文,旨在善意提醒婚姻殿堂里的夫妻们,尽可能理性的妥善处理好你们的婚姻纠纷。

一、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尤其是女性)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发现当事人基于两个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离婚也得离个明明白白;另一个目的则是寄希望于抓住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以获得离婚时候多分财产,让对方搞婚外情要付出惨重的代价。

第一个目的是道德的范畴,在此不作评述。但第二个目的,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

1、通常我们把婚外情的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二、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这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

1、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最长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最长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三、虽然婚前他很有钱,但是只要我们结婚超过八年,所有的财产都是我们俩的了。

有这种误解的人,是因为在他的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在《婚姻法》修正之前 ,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双方结婚前各自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之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个人财产可以因结婚而变成共同所有。但自从20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财产之间的转化,有了重大的调整。按照现行婚姻法原则,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管结婚时候配偶间各自财产状况如何,也不论结婚多久,所有的婚前个人财产仍然是各自的婚前财产。有些带有功利性色彩的婚姻恐怕失去了温床。

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四、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就不能反悔,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更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也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是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的。

4、对于已经离婚的,法律还给与他再次寻求救济的机会。我国婚姻法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这种情形的前提是签订离婚协议时候,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如果是这样的话,受害者可以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五、如果对方偷偷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

1、通过我们所操作办理的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7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情况。有的个别案件转移财产数额非常高,情况非常严重。那么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者法院能够帮助他查询到有关财产转移的情况。

2、如果财产被对方转移,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帐号,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

3、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收到很大局限。

4、所以当事人在日常生活中,重在平日的留心,对于一些信息进行保留,记录和复印。

六、如果我有他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赔偿;

取得婚外情的证据,并不一定代表就会在离婚时候获得经济赔偿。

1、我们首先要明确婚外情的过错,是如何分类的。我们分为道德上的婚外情过错和法律上的婚外情过错。按照不同严重程度区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包括嫖*,婚外恋情,婚外性行为。

第二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指已经有配偶的一方,与其他异性存在着长期的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实。

第三类:是重婚罪。

2、不同的婚外情,在法律上所能得到的救济和保护是不一样的。对于刚才提到的第一类,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更多的是依*道德调整,依*社会舆论进行监督和惩罚。对于后两种,如果有证据,是可以在离婚时候得到经济上的赔偿的。但是要求无过错方在离婚案件过程中,主动提出要求的。

3、这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不仅仅在提出离婚时候可以提出,即使在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事后知道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七、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当事人,是因为他自己查阅了婚姻法。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国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这一条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

2、律师的解释是: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实分居,是客观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为一方因为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导致的分居。

3、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那么分居不能成为持续性的两年。

4、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来综合判定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提出离婚要求法院一定会支持,这也未必,是当事人的一种误解。

八、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我们都出钱买了房子,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不管写谁的名字,我们两个人都有份。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房子购买的出资,和房产是谁的财产,并不是必然联系的。有的夫妻两个人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比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

3、有两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是: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明确这一点,就不会在婚姻财产权益处理时候,发生重大误解。不少婚姻当中的弱势群体,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和喜爱,在买房子时候没有考虑到这点。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

九、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作为母亲,对于孩子的感情,一定都能够得到大家理解的。但是,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2、法院在判决孩子给谁抚养的综合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

3、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考虑母亲的年龄。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酗酒吸毒。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

所以,法官会综合各种情形做出判决的。

十、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什么是夫妻感情破裂,在前面已经提过,这里不再重复。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误区1、在一方下落不明或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我可以到法院请求“单离”,这个过程很简单,不需要证据。

在不少离婚纠纷中,很多当事人经常会来法院要求所谓的“单离”。在他们看来,如果配偶一方在外地务工或联系不上或虽然联系得上但拒绝离婚的话,他们就可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配偶一方参加庭审或签字,也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据。笔者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出“要求单离”的现象,并且在广大农村地区也确实流传着可以“单独离婚”的说法,其意思就是如果某某人想离婚,可以在不顾对方的态度或不告知对方或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到法院就可以轻松快速的判决离婚。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离婚诉讼中,原告不仅要写明被告的具体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还要提交足以证明夫妻之间符合离婚条件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会判决准予离婚的。当然,如果夫妻一方确实属于下落不明或经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或无故退庭的情形,法院会依法采取刊登报纸等方式进行公告送达履行告知另一方应诉、答辩、举证及接收判决书的法定程序或依法缺席判决,但在这种情形下,也并非就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误区2、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判决离婚,并不取决于原先或被告的态度而是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故在司法实践中,被告自以为只要固执的坚持不同意离婚的态度,法院就不能判决离婚的想法是错误的。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决标准就体现在《婚姻法》的第32条: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情形,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情形,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2、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原告方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上述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依法判决离婚的。

误区3、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只要我坚持起诉到法院,法院也能够判决离婚。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认为既然结婚自愿,那么离婚也自由。如果夫妻之间难以继续生活下去,就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离婚来解除配偶关系。他们认为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起诉到法院,也能够很快解除婚姻。这同样是一种误解。因为结婚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离婚理所当然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1、法院判决是否离婚,必须依据法定条件,这个条件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是比较严格的。所以,无论是从依法办案的原则出发,还是从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理念出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都是相当谨慎的。

2、我国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所规定的几种具体情形,前文已说过,在此不再赘述。

3、按照前面的感情确已破裂情形,如果夫妻之间仅是经常性的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缺少沟通、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等等情形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最后,即使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这个过程也不是当事人想象的几天或十几天的时间就可以搞定的。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最长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最长六个月,如果有二审的话,普通程度也长达六个月。这样一来,一个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或12个月。这其中可能还存在公告送达或涉外婚姻的情形,在公告送达的情形下,这个诉讼离婚的过程将会更长。如果在第一次提出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诉讼。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要通过两次诉讼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总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 因此,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并不是当事人想象的那样简单快速。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误区4、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很多当事人在不符合其他离婚条件下,以夫妻分居满两年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并坚持认为自己是依照婚姻法的规定来打官司的。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以及确认是否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中确有一条因为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离婚的规定。但此时的分居两年要有严格的确定与甄别。

2、首先,这种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并非日常生活中的分居概念。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有分居之事实;二是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三是必须是连续的、未中断过的分居。

3、如果是一方或双方因为在外务工、出差进修或陪读子女读书导致的分居不在其中。

4、这种分居要求具有持续性,不能中断。如果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来又分开的, 不能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5、最后,就算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是。这也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6、关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也是难以取得的。法院不会仅因夫妻间的几条吵架短信或通话录音或村委会或工作单位的一张证明就认定属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之情形。

7、有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故意制造两年分居的事实,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这种方式是否可行,法官的回答是:不一定。理由如第4、5、6点所述。

误区5、签署离婚协议书后,对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问题就最终确定了。

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发生纠纷、闹矛盾的情况下,总是费尽心思的想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来限制对方的想法或要求。并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对离婚、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就不能反悔,其实不然。

1、首先要明确离婚协议生效时间: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法院离婚。

2、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对于子女抚养进行反悔。法院审判时候,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法院可能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分配、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都会依法做出判决。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3、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法庭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财产状况等方面的证据材料使用,法院采信与否,还要看此等证据材料是否符合证据三性要求。

4、如果夫妻间是在民政机关签署离婚协议而离婚的,在诸如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行为之情形下,法律给予当事人以救济权利。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的一年内通过法院提出撤销离婚协议书,重新分割财产。

误区6、如果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在判决离婚时,我就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或得到离婚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女性)总是希望能够取到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她(他)通常采取跟踪拍照、查询手机通话或短信记录、QQ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记录、偷拍录像或偷录聊天等方式去获取对方可能存在的婚外情证据。甚至还采取包括聘请私家侦探等极端手段。当事人之所以采取这样的方式来努力获取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不外乎是基于以下目的:一,是为了查明真相,以便既找到离婚的证据,也找到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多分割财产的证据;二是,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证明自己是受害者,在亲戚朋友中讨个说法。

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当事人这个想法难以实现。因为:

1、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婚外情现象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这就意味着,即使一方当事人取得了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能分得更多的财产 。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9条、40条、41条、42条的规定,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一方的原则。对方的婚外情证据,也只是法官的其中一个酌情考虑的因素而已,并不必然导致法官会过多的判决财产归你。

2、当然,这并不是说对方的婚外情证据对你没有任何作用,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那么在起诉要求离婚时,法院一方面可基于这种情形判决离婚,同时也会支持无过错方据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

3、 以上第2点需要有两个前提,一是你们拥有一定数量上的夫妻共同财产或有过错的一方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能力。二是,有过错方积极同意或不过于排斥对你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否则,你不要过多的期待法院执行的进度或效果。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误区7、不管对方结婚之前有多少财产,只要我们结婚了,所有的财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的。

之所以有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在我国《婚姻法》修改之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夫妻双方结婚前各自所拥有的贵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在结婚8年后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个人财产可能随着婚姻的缔结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后,这种财产的转化情形已有重大改变。。按照现行《婚姻法》及其三个解释的原则规定,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产都是个人财产。同理,结婚后所得的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产,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第十条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如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一种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会因在婚姻存续期间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所以说,婚前或婚后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以结婚为界限绝对的分为一方的婚前财产或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要视婚姻生活中的具体情形而定,现实生活中,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前财产约定,来改变法定的婚姻财产制度。

误区8、如果对方偷偷转移、隐匿财产或夸大债务,律师或法院完全可以帮我查询清楚。

很多当事人在打离婚官司中,在取证或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方面过度依赖于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这是不明智的。因为婚姻案件有异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婚姻案件中的好多证据都体现在日常生活之中,需要细心的累积收集,并不能突击取得。

1、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婚姻案件证明,60%的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隐匿财产、夸大债务等现象。在有些个案中,这种现象还很严重。如果受害一方把救济方式全寄托于律师或法院身上,那么他(她)难免会吃亏,因为律师或法院的查询调查权利是有限的。

2、如果对方转移或隐匿了诸如房产、车辆、公司企业股权投资权益等财产,律师或法院可以通过正常渠道查清。但如果对方转移、隐匿存款,如受害方不能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名称、开户帐号,律师和法院是没有办法查询的。

3、当事人只能在日常生活中对一些重要的财产信息进行保存、记录或复印,才能在今后的离婚纠纷中针对财产问题提出足够的证据或确切的线索。

误区9、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认为房子是双方出钱购买的,我们又登记结婚了,所以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并不重要,房子都是两个人的。其实不然。

1、购买房子的出资情形与房产归谁之间并无必然联系。有时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房产证上也有可能写别人的名字,如有的夫妻用第三人名字购买房子。

2、我国法律通常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由房屋产权证来决定,产权证上署名是谁,则房屋就归谁。如是婚前购买的房子,尽管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就认定是签字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 如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有财产。

4、关于房子归谁的问题,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三)》中第七条、第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购买的不动产如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一种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会因在婚姻存续期间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如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5、明确了以上几点,夫妻一方或双方就不会对财产权益的处理产生误解。司法实践中,好多当事人因为对对方的过于信任或对法律的陌生,导致离婚财产分割时吃了大亏但又没有办法救济。所以在处理较大的财产问题时,夫妻双方都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误区10、对子女抚养权的误解

在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通常有以下三种误解:1、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抚养。2、儿子随父亲姓,是我男方家的人,绝不能判给女方抚养。 3、子女不给我抚养,我就不要出抚养费;既然子女要我来抚养照顾生活,那么对方一定要出抚养费。4、既然对方不想抚养照顾子女,那么对方也没有权利来探望子女。

作为母亲,通常都对子女抚养付出了很大心血,在离婚时女方要求由其照顾抚养小孩的愿望,大家都能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女方坚持要求抚养孩子,法院就一定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 也不会因为是儿子就一定判决父亲抚养。在司法实践中子女探望权不能实现的问题非常普遍,尤其是在偏远乡村山区,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会因为对对方的仇恨或担心子女被抢走或骗走而断然拒绝或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

1、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候的总原则是: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视具体情形而定。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2、法院处理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所遵循的原则是: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子女生活和成长。

3、根据《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情形。第一,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第二,考虑孩子过去生活中是由谁在照管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第三,考虑一方有没有节育或再育或再婚的可能。第四,一方有没有不良恶性,比如赌博、家暴、酗酒,吸毒等恶习或陋习。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或参考孩子的个人意见。

4、关于抚养费,婚姻法第37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5、关于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利;中上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总之,法官会综合各种具体情形针对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抚养费承担问题等做出判决,而不会服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误区11、村(居)委会、社区、派出所等单位开具的证明很有作用

司法实践中,好多当事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往往会通过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居)委会开具一份或多份关于夫妻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之类的证明。当事人期望通过这种方式作为离婚的证据。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1、村委会的证明有时候来得简单,随便去村委会盖个章,写几句话就可以。但有无证据效力,法院自会依法查实。

2、村委会更多的时候不会随便出具这个证明,毕竟乡土中国环境下,村委会的书记村长们会采取谁也不得罪的态度,除非村支书或村长跟你是亲戚或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