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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4小时免费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8-20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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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是什么?(24小时免费咨询)(图1)

我国《刑法》制定有遗弃罪,对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可以参照刑法上遗弃罪的相应情节来认定。

《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看遗弃家庭成员,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看:                1.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行为主体必须是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义务来源不限于亲属法的规定。

(2)行为的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注意:行为对象不必与行为主体具有亲属关系。

(3)行为内容为拒绝扶养

如使他人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以及在他人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时不予救助。

(4)要求情节恶劣

如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的,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等。

2.责任形式为故意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生命、身体处于危险状态,并希望或者放任危险状态的发生。

最后需注意,经被害人有效承诺的遗弃行为,一般具有阻却违法性。例如,家里老年人让其子女将其送往外地乞讨的,子女的行为不构成遗弃罪。但是,与对有生命危险的重伤的承诺无效相对应,遗弃行为对生命具有具体危险时,被害人的承诺无效,仍可涉嫌犯罪。

一、认定遗弃家庭成员的标准是怎么样的?

遗弃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如果只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未给付相应抚养、赡养费的,未造成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生活困难、身体伤害的,不属于法律上的遗弃行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

二、虐待家庭成员的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虐待是指长期、多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体与精神上的摧残,使期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并达到严重后果。如果是偶尔几次,则不构成法律上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严重后果可以从行为对受害方所造成的肉体或精神方面认定,如造成残疾、精神疾病、无法自理生活等。

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母婴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均有相应规定。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合上面所说的,认定遗弃家庭的成员必须要确定当事人负有此履行的义务,一般自己有能力抚养而选择不养的话,那么就会构成违法,严重的就会按刑事犯罪来进行判决,所以,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时也需要先进行认定,再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