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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24小时免费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8-21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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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增值部分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24小时免费咨询)(图1)

【分歧】

【评析】

小编认同观点一,原因如下。

一、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和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财产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而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个人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离婚时对方无权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如果将房产看作是与股票类似的投资,似乎这种增值应当为共同财产。但在实现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居民如购买一套房产只为居住使用,非为投资盈利。而本案中可以明显的看出,黎某的房产是为了结婚而购买的房子,目的不是投资盈利。所以在夫妻财产分割时,该房产应属于黎某一人所有。

二、从法理的解释看,法律把个人投资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规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原因是夫妻二人为了生活、生产都付出了心血和劳动,如果把此收益只归为一人,显然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然而在本案中,该房产是黎某婚前购买的,陈某并没有为之付出任何贡献,处于公平的考虑,不应分割该个人房产增值的部分。

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财产投资”并没有明确是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婚后个人财产,为此可参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第4条: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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