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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能否反悔(24小时免费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8-25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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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能否反悔(24小时免费咨询)(图1)

在离婚案件中,基于现代婚姻和家庭财产,包括各种形式的动产和不动产,它是复杂多样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纠纷协商解决的难点。

离婚后,因违反离婚协议而导致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割的纠纷也越来越频繁。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一方往往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作为同意离婚的前提,另一方接受。离婚后,接受方因各种原因反悔,导致了纠纷。

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给予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反悔的,是否可以撤销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能轻易改变或撤销,仅限于欺诈和胁迫。

由于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除了利益分配之外,还包括身份关系的变更。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条件通常与他们是否同意离婚一起考虑。将急于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的让步或同意将房产捐赠给未成年女儿视为另一方利用他人的结果是不恰当的。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且财产分配明确,离婚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释一》第70条规定,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原因不限于欺诈和胁迫。但是,由于离婚协议包含身份关系的变更,不能认为一方放弃协议中的主要或大部分财产是明显不公平或重大误解,因此可以认为离婚协议可以变更或撤销。

只要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法院原则上不会支持双方修改或取消本协议的请求。

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共同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捐给未成年子女,为避免离婚后的履约纠纷,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以下两点:                1.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离婚的先决条件。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先决条件之一是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给予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反悔,不仅会破坏离婚协议的完整性,还会违反诚信。

如有明确约定,婚姻关系解除后,一方当事人以房地产产权未发生变化,仍处于共有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前一份赠与,要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有权要求交付房地产赠与。

捐赠房地产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为避免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建议在离婚协议中规定子女有权要求交付不动产赠与。

如果有这样的协议,孩子有权直接要求分娩,必要时可以作为合格主体提起诉讼。

对于这个问题,答案当然是不能撤销。原因有以下几点:

1、即使男方后悔离婚协议书上关于赠与女儿的财产,但是这种情况真的没有后悔药可吃了。以法理学角度解释,离婚协议推荐阅读:长沙婚姻家庭律师约定的将共有的财产归子女所有,这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更具体说来是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因此,在离异父母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所以,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子女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这种赠与表面上也体现了赠与的“无偿”特性,实际上往往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其它附随义务紧密相连。

2、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

因此,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