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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属于夫妻之间的相对协议,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对无实际关系的第三方有影响。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某一方全部负责,但第三方债权人仍可向夫妻二人共同追偿,这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什么是共同债务,其本质是什么?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的特点在于夫妻二人一并作为债务人,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主张债权权益,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拒绝。
离婚协议属于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合同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对共同债权人无实际影响,故如果离婚协议生效,约定对方承担全部夫妻债务的,债权人仍向己方追偿,该如何做呢? 1. 联系对方偿还
既然有合同为证,此时可以联系对方积极主动的偿还共同债务,可以由对方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分期支付,或延期一次性支付,反正可让对方与债权人具体落实后续的还债事宜。
2. 根据自身情况承担一定比例并向对方追偿
如果对方执意向自己主张债权,鉴于法律上自己有这份义务,可以考虑自己先行承担还债事宜,之后根据离婚协议向前夫/妻追赔。追赔的途径可以是协商,也可以采取诉讼的途径。
有一点需注意,如果自己不考虑承担还债,那么债权人很可能会把夫妻二人同时作为被告起诉,这时,约定不承担还债义务的一方可以在法庭上主张让对方承担全部的债务数额。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多为共同债务,离婚后,夫妻一方独自把离婚之前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清偿,清偿债务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进行追偿呢?请阅读下面律图小编整理的具体案例分析进行了解。
离婚后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清偿后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其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征为:
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有债务。
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推荐阅读:长沙离婚律师
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
既然是共同债务,我们依民法中的共同债务偿还理论可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
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
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