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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24小时免费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9-02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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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24小时免费咨询)(图1)

离婚协议是夫妻二人决定以协议离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需要签订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因此,离婚协议具有合同的属性。

但是,由于离婚协议涉及到身份关系,因此离婚协议是特殊的合同,不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而是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那么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一方可以主张撤销或者违约吗?

案例背景

小七与张三结婚十余年了,近一两年,小七感觉到丈夫在外面沾花惹草,很是气愤,果然,张三也提出了离婚。双方约定将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留给女儿,等到女儿成年后再过户给她。但是离婚协议签订后不到一年,张三因为要给女朋友花钱,便想推翻离婚协议。他要求改变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置的约定,打算撤销对女儿的赠与。                律师说法

如果是一般的合同,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经过公证的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本案例中涉案房屋还未过户,即房屋的所有权还未转移,如果是在一份普通的合同里约定赠与,张三可能可以撤销,具体的判决结果由法官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考虑张三赠与女儿房屋是否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再判决能否予以撤销。

但是,本文案例中,张三赠与女儿房屋的约定是在离婚协议里,离婚协议不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而是受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张三与小七订立离婚协议时自愿将房屋留给女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张三不能就离婚协议反悔,不能撤销赠与。

如果张三不履行离婚协议,小七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

因此,不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的离婚协议,当事人不能就离婚协议反悔,请求撤销其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一、签订了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可以反悔吗?

签订了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反悔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

二、登记离婚后财产分割协议可否撤销?

协议离婚后,当事人与他人再婚推荐阅读:长沙诉讼离婚律师,再婚行为生效。因此,协议离婚后,即使离婚协议存在瑕疵,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认定离婚无效或允许撤销。那么,协议离婚后,离婚协议之财产分割条款可否变更或撤销呢?

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协议分割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所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当事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并在协议离婚之后一年内提出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该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分割协议予以确认,并赋予其法律强制力。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不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分割。由此看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只有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才可以撤销。

在离婚时夫妻之间会对各项问题进行商讨,在达成一致之后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这必须要在双方均资源同意的基础上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签订的时候其中的一方受到了胁迫或者有隐瞒的情况的,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布无效的,除此之外一般是不能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