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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的离婚分割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9-07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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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的离婚分割(图1)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必须处理的问题之一,除非双方根本无共同财产或共同确认无需法院处理。而夫妻共同财产中,动产如车辆、船舶,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分割较为简单:要么得物给钱,要么得钱失物,要么竞价处理。

然而就股权而言,由于其虚拟性及是否有价值离婚双方往往会产生争议,且公司的实际控制方会利用信息不对称谎称公司亏损严重,实务中分割困难,难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公司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需要等额均分

根据原《婚姻法》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关系存期期间进行的股权投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或有证据证明确属个人财产的除外)。因此,当双方离婚时,该财产原则上应等额均分。

二、若双方可以对案涉公司股权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如其中一人明确不要股权而另一人明确需要股权,或两人对股权均等平分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这体现了司法对意思自治的尊重。

此种情况不言自明,无需赘述。相关司法解释亦有明确规定。

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第一,如登记为股东一方的当事人不要股权,非登记一方需要股权,则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应当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第二,离婚判决书应载明登记方有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义务。

三、双方不能就公司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实践中存在一种情况:双方均主张股权归己或均主张股权归属对方,则应如何处理。

实践中的两种常见处理方法:

第一,议价或评估。双方能够就股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执行即可;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评估、询价的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如任何一方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股权价值的,也可以直接确定。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目标公司有其他股东存在或当事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账册、凭证等资料导致难以确定股权价值的,则评估这条路无法走下去。

第二,如股权价值确实难以确定,依据杨律师的经验,法院会加大力度作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法院一般会直接等额均分。当然,人民法院一定会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保障优先购买权。

之所以如此处理的原因在于:股权价值不仅可能为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归属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完全可能为亏损。此种情况下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确定一个具体的价值数额进行分割无实际意义,也与事实与法律不符。                四、人民法院直接处理股权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文所提及的股权主要指向有限责任公司。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必须充分保障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如优先购买权。就股份有限公司甚至上市公司而言,由于股权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处理,且此类公司股权价值往往容易确定,审理难度不大。

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股权分割应当尊重目标公司的自主经营活动,基于被动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则,不得干预、处理、评价目标公司资产、债权债务问题,无权直接查封、冻结目标公司资产。一般而言可以冻结相关股权。推荐阅读:长沙婚姻家庭律师

不了解目标公司经营一方主张分割股权应当特别慎重。认缴资本制下公司注册资本金普遍未出资到位,在对公司资产负债不了解的情况下擅自成为公司股东,可能就直接入坑,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股权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则其不属于离婚时应当分割的财产范围。但一方主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收益要求分割的,则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有约定的从约定),应当予以支持。但此类取证难度大。

股权分割的本质是股权利益的分割。有观点认为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因此,离婚案件中法官仅处理权利或利益的分割,并不处理后续股权管理、公司利益处理及具体执行问题。

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离婚的话,也是需要对这部分财产做出分割的。那么夫妻离婚如何分割股权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怎样分配公司股权

夫妻离婚协商解决公司股份的情况:

1、在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有限公司中,全部股份由一人持有后其公司性质为私营独资企业,不具备公司股东为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有限公司法定条件。

在这类情况下,有三种解决办法:

(1)将公司部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其余股份由夫妻中的一人持有。

(2)夫妻一方保留极少的象征性股份,由另一方持绝对多数的股份。公司法对股东持股最低比例并无限制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持象征性股份的一方所保留的公司股份可少到对公司权益几乎没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但这微不足道的股份仍然具有公司法意义上的权益和权利。

(3)将有限公司变更为私营企业。但这种变更可能不利于原有公司的继续经营和发展。

2、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

这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

3、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这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二、离婚时公司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推荐阅读:长沙婚姻家庭律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但有限公司的最低法定人数不得少于二人,受公司法的这一限制,在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中这一方案无法实现。在夫妻持有公司股份价值大于夫妻其它共有财产总价值的情况下这一方案也不能采用。

2、夫妻离婚后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在夫妻承续其间,夫妻股份比例的设置往往只是形式上的需要而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夫妻一方名下往往持有大部分公司股份甚至全部股份。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如在多家公司拥有股份则应对各家公司所持股份分别按前述原则各半分割。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也可以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对夫妻共有股份先行分割。

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这一方案后遗症最小,但仅限于只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