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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以案说法之家庭中的经济纠纷(24小时免费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10-16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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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离婚律师:以案说法之家庭中的经济纠纷(24小时免费咨询)(图1)

案情简介

自2001年起,原告龚某、陈某共同经营上海市闸北区的眼镜批发市场208-209号商铺。2004年,原告龚某的女儿(被告一)与原告陈某的儿子(被告二)参与商铺经营。2006年11月18日,两被告私自将营业执照变更至被告一名下,由此与两原告发生矛盾,无法共同经营。2008年1月1日,在市场方面出面协调下,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两原告将商铺交由两被告经营,两被告每年向两原告支付人民币15.5万元作为补偿。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两被告总计应支付补偿费77.5万元,但两被告仅支付了19.5万元,两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剩余的经营权补偿费58万元。

最后, 法院判决两被告补偿两原告15万元。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为使争议双方在亲情伦理层面多些反思,判决书后附有法官后语:“家庭是构成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每个家庭成员都有义务和必要营造和睦稳定的家庭氛围。维系家庭成员的不是利益,而是彼此的情感;不是索取,而是付出;不是巧取豪夺,而是互谅互让。法院作出的判决充分考虑了有关社会伦理因素,但结果不可能皆大欢喜。无论如何,希望各方不要过于计较利益得失,多些反躬自省,少点斤斤计较,通过自身的努力,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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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1、系争合作协议形式及结构与一般市场主体所签协议并无二致,但就协议各方关系而言则有所区别,即协议双方为近亲属。故对系争合作协议定分止争,法律层面判断是一方面,而家庭伦理方面考量亦不应忽视,否则将有悖公序良俗。

2、两原告为商铺的眼镜经营业务打下基础,两被告作为近亲属同样为商铺经营倾注心血,作出贡献。后双方就商铺经营权产生纷争,合作协议则是双方就经营权争议经案外人协调后相互妥协的产物。被告一作为取得商铺经营权一方,可从商铺经营中获得收益,两原告放弃经营权而获得每年15. 5万元补偿,双方对价无法以简单的市场标准来衡量,势必有感情因素掺杂其中。鉴于双方关系特殊性,合作协议中双方亦未就商铺变迁等突发情况下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虽然眼镜市场不复存在,但如据此简单地认为两被告无须继续支付任何补偿费显然对两原告并不公平,而要求两被告完全按合作协议约定无限期地全额支付补偿费亦不合理。

3、本案系近亲属间经济纠纷,近亲属间主张权利一般无法回避感情、脸面等非法律因素,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模糊性和口头化特征,而两原告在其他案件中亦提及系争合作协议,故两原告一直都在向两被告主张系争补偿权利是符合常理的,应予采信。推荐阅读:长沙离婚争夺抚养权律师

当经济纠纷产生于家庭成员之间时,一般无法回避感情等非法律因素,此类案件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别考虑亲情伦理与家庭道德因素,不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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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律师解答

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经济纠纷的,是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解决。人民法院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