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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解除关系(非法同居解除关系后法院有权杳个人存款吗)长沙离婚律师
文章编辑: 更新时间:2023-05-23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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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解除关系(非法同居解除关系后法院有权杳个人存款吗)长沙离婚律师

一、怎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如果夫妻之间要解除法律关系,需要进行 协议离婚 或 诉讼离婚 ,去相关的民政机构或法院办理。那么,如果是 同居关系 需要解除呢,又应该怎么做呢? 非法同居 关系,主要指的是没有按照我国《 民法典 》的规定领取 结婚证 ,办理相关 结婚手续 的男女双方,却有 事实婚姻 ,对外双方以夫妻名义共 同居 住生活的这样一种关系。 首先要明确的一点是非法同居关系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双方均是单身,也就在没有法律意义上的配偶而同居在一起,这种我们一般称之为非婚同居。如果要解除非婚同居关系,其实双方协商一致,各走各路就好了,就算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已经育有子女,或者有财产分配的纠纷,法院是会予以受理并且依法判决的。 第二种呢,就是其中一方,甚至是两方都有配偶情况下发生的同居关系。这种同居关系要解除,男女双方也是一样可以自行沟通,达成一致的意愿解除的。但是如果有一方不愿意解除, 诉讼 到法院去,法院也会受理的。同样的,在这样的同居关系下如果已有子女,涉及到 抚养权 、 抚养费 用、财产的分割等等,法院会进行审理判决。 对于同居关系解除后具体的财产分配,实际上和 离婚 时的财产分配原则是类似的。也就是说,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也会照顾女方和小孩的权益。如果财产的分配有事先的约定,则按约定进行;如果没有,也是考虑分配双方的 共同财产 ,保留一方的特有财产。同时,也会相对照顾弱势方,比如说有严重疾病的、残疾的一方。

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条件有哪些

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条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第四条 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第五条 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第七条 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第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第九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第十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第十一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第十二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2、《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二、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男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1、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2、同居期间____________经营管理____________店两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____________继续经营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____________所有。3、同居期间____________从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位于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门面房两处,租期为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两处门面房的一切权利均归____________享有。4、____________同意向____________支付现金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__万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____________万元,现已支付。5、对于共居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6、儿/女____________生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____________抚养,____________不负担儿/女抚养费,儿/女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____________独自承担。____________享有探视儿/女的权利,____________不得借故阻挠。7、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8、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见证人:年 月 日对于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就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情形,若是一方想要解除同居关系,另一方不同意,此时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男女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到法院,一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但要是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进行起诉的话,则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三、民法典规定如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自行解除,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自行达成合法协议。但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四、非法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方式:1、协议或诉讼解除,适用于男女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2、自行解除,适用于男女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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