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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被羁押不必然准予离婚字第05359号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06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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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

被告金某,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

原告胡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金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日在浙江省东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生活习惯差异太大,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2014年9月29日被告因触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遭到严重伤害。另原告从1982年至今就职于湖南省核工业地质局三0四大队,并于2005年底取得单位经济适用房一套。该房产属于原告因单位工龄取得的单位集资房,被告无权享有。原告已多次给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被告均不知悔改,原告对这段感情已彻底失去信心。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二段395号湘核佳苑9栋1004房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十多年,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不离婚;原告诉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于2014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款由被告支付,如果离婚,应平均分配。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被告与前妻育有一女一子,女儿金欣欣由被告抚养,现已成年,儿子金勇勇由被告前妻抚养,亦已成年。原、被告结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两人有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7月3日,被告因涉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取保候审。2014年9月29日,被告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羁押于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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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结婚,但婚前双方了解时间较长,婚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感情较好,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虽近几年来,两人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裂痕,被告又因刑事犯罪被羁押,但被告的犯罪行为并非双方矛盾的焦点,且被告现刑期已不长。只要被告出狱后,两人在以后的生活中,互相信任,相互尊重,互相扶持,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两人的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金士良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