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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外投资经商导致亏损,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不准予离婚第05319号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06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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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黎某甲。

被告黄某。

原告黎某甲(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黄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在长沙××(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3年共同生育一女,名叫黎某乙,现年22岁,随父母共同居住。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从2012年起被告因赌博和其他个人原因负债累累,原告多次规劝无效,被告我行我素。被告负债后致使债主无休止的到家中讨账,甚至强占住房,导致原告和女儿有家不能归,从而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2015年3月1日,本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该判决生效已过六个月时间,被告仍然我行我素,不顾夫妻感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分割双方共同财产(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水电院社区水电街69号水院家园1001、1002房屋);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双方小孩即将结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几十年,现在仅因为一点债务问题需要离婚,双方没有别的事情,请求法庭判决不予准许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依法在长沙××(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1993年共同生育一女,取名黎某乙,现即将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但自201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外投资经商,导致亏损负债,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1月7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解除与被告的夫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15年3月1日,本院作出(2015)雨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2015年10月8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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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现双方小孩即将结婚成家。近年来被告在外投资经商导致亏损,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克服经济困难,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黎某甲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黎某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