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2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翟某某,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0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10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