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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何某某、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9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13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终13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