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5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某,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黄某超,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黄某超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作出的对(2019)湘01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