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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黄某超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1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0)湘0111执5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某,女,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

被执行人:黄某超,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黄某超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贺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作出的对(2019)湘01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