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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刘某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2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原告:胡某,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刘某,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原告胡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刘娆2002年12月2日出生,儿子刘耀升2006年11月2日出生。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刘娆、儿子刘耀升随原告生活,由被告负担全部抚养费用;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娄底市娄星区的房产归女儿刘娆所有,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房产及娄底市商务局集资房归儿子刘耀升所有;湘KP××××宝马523汽车一辆归被告所有;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18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支付;原、被告各自的债务由其各自承担。协议签订后,被告仅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180万元,三套房产并未过户到子女的名下。经原告了解,因被告自身原因,协议约定的三套房产现已被公安机关查封,导致房产过户事项已无继续履行可能。原告于2020年9月6日还了解到,被告存在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名下湘KC××××奥迪A6汽车一辆,银行存款、证券、保险、信托等夫妻共同财产未向原告进行告知,导致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双方并未对上述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在与原告的婚姻存续期间还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下:1、依法查明和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三套房产及两辆车,估值为200万元);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核实,被告的原户籍地为娄底市娄星区,后因购房于2018年2月将其户籍迁入本院辖区,但是其实际居住生活在娄底市娄星区,故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娄底市娄星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被告的经常住所地即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