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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为集体土地房屋当地未开放过户终结本次执行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3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申请执行人:蒋骢,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金连,女,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昶红,女,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佩兰,女,1929年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美其,女,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忠明,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春纯,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忠其,男,1948年6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蒋铁纯,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蒋骢与被执行人邓金连、蒋昶红、周佩兰、蒋美其、蒋忠明、蒋春纯、蒋忠其、蒋铁纯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将坐落于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拆迁安置小区2-1幢(G9幢)房屋中的101、102、401、501、601、701号房屋的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蒋骢名下,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00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得知,该房屋为集体土地房屋,过户权限暂未开放,只能等政策放开权限才可继续办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