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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制度的当
文章编辑:147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4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追溯古代各朝久远的历史,政治上逐步演进让我们感受到时代的紧逼,伴随而来的监察制度也开始遍地开花,无论是地方还是中央,都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激烈态势。本篇以明朝监察制度为范例,回顾漫长历史中的制度绵延,感悟后世可鉴的廉洁新风。

一、刨根问底,监察制度的基本脉络

在进入正题前,首先阐述这样一个道理,我们通常将有人的地方就称之为江湖,在江湖上纵横就会充斥着各类的尔虞我诈或是肝胆相照,同时也会伴随着私欲的泛滥。人并不是时时都可以保持理性的动物,因此监察人,将人关在无形的框架笼子之内,其必要性天地可鉴。

我国古代时期的监察制度并非是某一朝代突然流行的产物,夏商时期已经初具监察制度所出现的基本条件,但是还未进一步上升到制度层面。后来再次被拉上政治舞台,主要还是由于西周时期开始设置御史官,虽然还没有特别明确划分这一官职所赋予的监察职责,但也总算是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紧随其后,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御史官的权责分类开始欲见明朗,此后所拥有的监察权力,在朝代的不断升级换代中逐步提高。到了李世民统治时期,御史台作为专业的司法检察监管机关,开始对朝廷中的事件进行审核监察,并成为政治组成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为后世所不断沿用。

然后我们再沿着时间线往后推,明朝的监察制度趋向于更加完备,为后世的监察制度提供了蓝本示范。明朝第一位皇帝朱元璋在红巾起义之后,开始高举大明的旗号顺理称帝。考虑到前朝所提供的经验之谈,朱元璋上任后极力控制宰相的权力范围,甚至废除了宰相这一职务来维护自己的权力集中,使得明朝时期的君主专制得到了空前的强化,某种程度上来说,也算是稍稍减轻了自己的统治压力。

当宰相废除后,皇权与相权的矛盾问题开始就此告了一段落,皇帝设置了非法定中央一级的辅助官员机构,殿阁大学士的官职设置,帮助皇帝提前批阅奏章,并写下披红建议,大大分担了皇帝的繁忙业务。在一系列行政改革下,我们很清晰感知到皇权的紧逼,皇帝将权力牢牢抓在自己的手中。

在此基础上,皇帝还要协调中央其他部门官员的权力,以防止类似于宰相独揽争权的现象再次发生,同时地方的权力也不能下放太多。要有的放矢的下放权力,将官员置于相应的监察之中,提高自我的管理观念,否则难免会为后来的统治埋下深浅不一的隐患,进而威胁到皇帝个人的统治。

明朝的监察制度就在这种情境之下,开始应运而生。令我们感到印象极为深刻的是,这要比先前各朝的监察力度都大,中央和地方持续并进,大有与天公比高的豪迈目标。

二、齐头并进,中央与地方监察举措并进

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到的是,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并非是较为单一化的,中央和地方一个也不落下,共同支撑起明朝庞大的监察体系,另外独立于中央和地方之外,我们还有幸了解到厂卫制度的存在,都为明朝监察做出举足轻重的建设性贡献。

1、中央监察机构:都察院及六科

熟悉历史的朋友们可能都会知道,明朝时期的监察制度,有参考承袭元朝的嫌疑,最初中央各部的监督,主要都局限于御史台的手中。后来明太祖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对于政治的各方面进行了全盘改革。

朱元璋将原先的大都督府撤出,随之用五军都督府来代替。然后再政治上又将六部的地位顶托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中书省的权力在一点点被吞噬,把那个且这里值得我们所关注的是,在此改革之下的中央六部,将不再单一归类于尚书省之下,而是直接隶属于皇帝本人直接进行管理。

明朝中央监察机构的长官为左右都御史,下面还划分出很多具体种类的监察官员,我们称之为监察御史,左右都御史相互制衡,达到权力的一种相对平衡。另外在此种境遇之下,明太祖提高监察御史的选拔难度,经过多达四道程序的考核才能走上自己的岗位,同时在一些重大的事件中,例如乡试、殿试这类大型活动中,监察部门也负责协助监督各部门有效开展工作。

这里我们还要提到的中央机构就是六科,上文中也有提到当中书省逐渐消失在明朝政治体制中时,六部的地位逐渐升高,朱元璋顾及会埋下隐患,因此专门设置六科来监督六部来更好履行自己的职权。所谓的六科,自然与六部旗下的六个部门形成对应式大热呼应,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这六科对六部进行细致的监督。

虽然其中的官员品阶都不算太高,但是其掌握的权力还是很大的。与上文中我们所提到的都察院类似,六科都不受专门机构的约束,直接服务听令于皇帝,监察的自由空间还是相对较大的。

2、地方监察机构:提刑按察使司、巡按御史

由于明太祖是从田地中揭竿而起的,他深知群众的力量是如此强大,要想稳固自身的统治,抓紧地方监察管理才是统治正道,因此在地方监察方面也不敢有丝毫懈怠。

当时地方的最高监察权掌握在提刑按察使司的手中,明太祖废除原先元朝奠定下来的地方行省制度,开始设置三司来进行地方监察。后来在不断的实践中,将当时的广阔疆域划分为了十二个省,每个省都设有一名提刑按察使司,一省事项由提刑按察使司全权负责,主要的监察事项为对当地的各级官员进行考核,也对地方的科举考试等地方性活动,进行调研式监督。

此外我们还要谈及巡按御史,巡按御史也分为很多种类,主要就是代替皇帝深入民间基层来进行巡查,再将所见所得反映给皇帝。巡按御史也负责弹劾一些地方的官员,类似冤假错案、

赋税贪污这一类事项,巡按御史都有权进行辅助性管理,在此基础上所演化出来的巡按制度,为吏治的整顿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

3、独立监察系统:厂卫制度

厂卫制度的诞生说到底还是朱元璋想要加强中央集权的结果,三厂一卫共同支撑起所谓的厂卫制度,其中锦衣卫直接对皇帝负责,为皇帝的心腹所在,他们一方面充当着皇帝私人警察的身份,一方面还有权对官员进行审核与干预。

然后到了明成祖时期,伴随着东缉事厂的建立,东厂与锦衣卫之间形成一种内部互相制衡,厂卫制度就此正式发展建立起来。不过厂卫制度下的监察工作往往只能在暗中偷偷进行调查,虽然已经具有监察之实,但是对外不具有监察之名。后续在发展中,厂卫制度的矛盾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由于埋藏在相对无形之中,缺乏管理的厂卫内部面临着违法乱纪、宦官集权等一系列难题。

三、明之监察,后世当鉴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可以很清晰感受到明朝在监察制度上的重视程度,其中央集权达到空前的状态也并非是没有原因的。当监察制度上升到很高的层次之后,官员们的忌惮就会逐渐增多,自我就会生出管理的敬畏之心,政治队伍的廉洁建设也会相应提高。

从明朝的监察制度中,我们能够很明显感知到的优势就在于,尽量不忽视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尽力控制在皇帝所能控制的范围之内,然后再细化成众多的类别进行具体的监察管理。

当然我们说了这么多,也着实离不开明太祖朱元璋的努力,当然与他自身的多舛经历有关,在上任之后就开始紧锣密鼓的开始加强中央集权的历史性博弈,不敢有丝毫的松懈,生怕有半点前朝的遗留问题。

总体来说,明朝的监察相对独立,并且有着一套严格的监察官员选拔制度作为基础保障,另外监察机构的多样性,也为皇帝开拓了政治视野,监察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还是能够得到相应保证的。并且很奇妙的一点是,在明朝的监察机构中,没有谁是不受权力制衡的,一方监察权力的过甚,必然有另一方监察权力拥入进来来对前一方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并且当时明朝还有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在背后保驾护航,法律制度的健全,大大方便了当时监察官员更好行使自己的权力。有法可依的佳境况使得当时的监察体系达到了令人为之惊叹的地步,对于明朝的皇帝而言,也将迎来属于自己的,统治上的美丽春天。

参考历史典献:《大明律》

《永乐大典》

《明史》

《东林党点将录》

《明史·志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