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钰,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钰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28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