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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居住证但实际未居住一年以上也只能在户籍地起诉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8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办理了居住证但实际未居住一年以上也只能在户籍地起诉(图1)

 

本院受理原告刘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钱某1、钱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经审查:1.被告钱某1、钱某2的户籍所在地均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2.2020年7月16日,被告钱某1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并领取了《居住证》,《居住证》载明被告钱某1的居住地址为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栋××室,《居住证》签发日期为2020年7月16日;被告钱某1陈述其与案外人唐秋芬于2015年共同购买长沙市雨花区××街道××社区××栋××室(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20年5月至今,其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2020年5月之前,涉案房屋主要用于出租。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中,截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钱某1在涉案房屋尚未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涉案房屋所在地即长沙市雨花区不构成被告钱某1的经常居住地。鉴于被告钱某1、钱某2的住所地为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