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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欧某,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告王某,男,汉族,1983年2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