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罗某,女,1983年12月16日,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邓某,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原告罗某与被告邓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办理诉讼费缓交、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