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反诉被告):欧某,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反诉原告):谢某,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反诉被告)欧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6月22日,被告(反诉原告)谢某对原告(反诉被告)欧某提出反诉。2021年9月13日,原告(反诉被告)欧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21年9月15日,被告(反诉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欧某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欧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谢某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29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欧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4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 陈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