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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开福区离婚律师: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全天免费咨询)
文章编辑:长沙离婚律师网小编 更新时间:2022-11-18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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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开福区离婚律师:离婚后发现子女并非亲生,是否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全天免费咨询)(图1)

豹(男)与科(女)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23日生育一女名宁(女儿),于2012年12月18日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其中第一条子女抚养约定:宁(女儿)随豹(男)共同生活,女儿宁(女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由豹(男)承担,直至付到女儿宁(女儿)年满十八岁为止,年满十八岁之后的费用由我们双方另行协商。第二条财产分割约定:双方离婚后将房屋归女方科(女)所有,上述房地产剩余的贷款由女方科(女)负责偿还;双方共同共有机动车壹辆,双方离婚后将上述机动车归男方豹(男)所有,剩余的上述购车贷款由男方豹(男)负责偿还。2019年7月8日,豹(男)与宁(女儿)进行DNA亲子鉴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豹(男)为宁(女儿)的生物学父亲。鉴定费2,400元。2012月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宁(女儿)随豹(男)共同生活并由豹(男)负担抚养费。随后,豹(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依法重新分割豹(男)与科(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2.判令科(女)赔偿豹(男)抚养宁(女儿)的支出,每月标准为6000元,其中2011年3月至2012年12月抚养费为3000元,离婚后至2019年8月期间抚养费为6000元;3.判令科(女)赔偿豹(男)亲子鉴定费用2,400元;4.判令科(女)赔偿豹(男)精神抚慰金80,000元。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作出以下判决:一、科(女)应返还豹(男)为宁(女儿)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二、科(女)支付豹(男)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40,000元;三、科(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豹(男)亲子鉴定费人民币2,400元;四、豹(男)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四:1.科(女)是否有过错;2.离婚协议中已履行完毕的财产分割是否应重新调整;3. 科(女)是否应该赔偿豹(男)抚养费,赔偿的标准如何;4.科(女)是否应该赔偿豹(男)精神抚慰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在科(女)与豹(男)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科(女)与婚外其他异性发生关系,并生育一女,虽然科(女)抗辩称起怀孕系酒后意外所致,但科(女)作为行为能力正常的成年女性,应知道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可能导致怀孕的结果,故科(女)对二人的婚姻负有过错。            关于争议焦点二:2012年12月18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直至2020年5月,豹(男)才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经超过最长的除斥期间。虽然豹(男)主张由于科(女)刻意隐瞒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过性行为,豹(男)无从知晓孩子非亲生,进而导致其未能及时行使撤销权。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除斥期间中断或中止的法定事由,因此豹(男)的主张缺乏法律支持,其对离婚协议的撤销权已灭失,法院亦未支持。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关于争议焦点三:因豹(男)与宁(女儿)并无血缘关系,其对宁(女儿)没有抚养义务,故豹(男)有权要求科(女)返还孩子抚养费,即科(女)应当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负担的一半抚养费以及离婚后全部抚养费返还给豹(男)。但因豹(男)在与宁(女儿)的长期共同生活中,无法保留每笔开支的凭证,本案中法院只能结合豹(男)收入水平及孩子生活所需,参考当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酌定豹(男)为宁(女儿)支付的抚养费总额为30万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因科(女)在离婚时未告知其曾与他人发生关系,豹(男)误以为宁(女儿)为其亲生,在离婚后独自抚养宁(女儿),直至多年后才发现宁(女儿)与其并无血缘关系,科(女)的行为确对豹(男)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打击,豹(男)有权要求科(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情简介】

原被告2013年1月登记结婚。被告生育一女邹某欣。原告一直以为邹某欣系自己与被告所生,与被告一同抚养邹某欣至原被告离婚。

后有朋友告知原告邹某欣不是他亲生,原告遂带邹某欣进行了亲子鉴定,经过两次鉴定,结论均为原告并非邹某欣生物学父亲即邹某欣并非原告亲生。

被告陈述其与原告在结婚前就发生过性关系,遂一直以为邹某欣系原告亲生,直至进行了亲子鉴定才知道并非原告亲生。被告称在2012年8、9月,曾与原告短暂分手,在分手期间其与追求她的其他男子短暂在一起十来天并发生了性关系。后在2012年9月底原被告复合,被告于2012年10月发现怀孕并以为是原告亲生。

原被告于2020年5月29日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主要约定:1、离婚主要原因为性格不合;2、女儿邹某欣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位于XX房屋归被告所有。

原告希望房子归其所有,其补偿被告相应折价款。被告称没有钱补偿原告。

【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关于婚生女邹某欣的抚养费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2、请求判令原告停止支付婚生女邹某欣每月抚养费3,000元,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两个月抚养费4,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抚养婚生女邹某欣期间支出的共同抚养费暂计50万元;4、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504号归原告所有,对外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6、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被告抗辩】

1.原被告于2012年8月分手,9月底两人复合,10月被告发现怀孕,原被告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邹某欣,此前双方均认为邹某欣系亲生女,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20年5月29日到成都高新区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应具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邹某欣是否亲生的相关内容,原被告双方在2013年1月7日登记结婚之前均认为邹某欣系亲生子,同时今年被告得知邹某欣非亲生的事实也是通过原告的告知及亲子鉴定报告结论才知晓,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并未隐瞒该部分事实,且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原被告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与分割,并未体现是因原告认为邹某欣系其亲生产生错误认识而在财产分割时做出了让步。

2.关于被答辩人主张停止支付婚生女邹某欣每月抚养费3,000元,并要求答辩人返还被答辩人已支付的两个月抚养费4,000元的问题,答辩人认可。3.原告主张返还50万元抚养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的问题,答辩人非因婚内出轨的行为导致邹某欣不是被答辩人亲生,并未违反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5.关于被答辩人主张元504号房屋应由被答辩人所有。该房屋系2018年5月11日原被告第二次离婚后,被告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购入。

【法院裁判】

离婚后男方发现与女方的子女并非亲生,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明显有利于女方,且女方无证据证明系男方基于其他因素而作出让步,则可认定该协议签订时受到了亲子因素影响,女方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发生过无保护性关系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可予以撤销并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撤销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吕某于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原告邹某某支付邹某欣抚养费、保险费以及原被告就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相关约定;二、被告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某某返还离婚后已收取的邹某欣抚养费4,000元;三、位于XX房屋归原告邹某某所有;四、驳回原告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殊性

离婚时夫妻双方所签订的涉及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合同存在一定区别,即除了纯粹的利益考量外,还不可避免的掺杂一定的感情因素和复杂动机。比如在感激、慰藉之情亦或愧疚之情的支配下,一方均可能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在迅速离婚的驱动下,一方可能愿意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较大让步;在希望子女得到良好物质保障或者补偿一方辛勤抚养子女的初衷下,一方可能愿意将财产的大部分给予直接抚养方或者赠与给子女。因此,法院在认定是否可以撤销离婚时所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时应十分谨慎,重点考察签订协议时是否存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欺诈、胁迫等法定事由以及相应事由对协议签订当事人作出真实意思的影响程度大小。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二、判断离婚财产分割是否可撤销的“四要件”

(一)是否存在财产明显让步的情况

如果财产本身就采取相对平均的方式进行分割,那么即便撤销也不会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也就没有撤销的必要性。本案中,原告在财产分割、债务负担上作出了较大让步,系一份明显对被告有利的约定。

(二)是否存在欺诈情形以及影响程度

被告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发生过性关系的相关情况多年,致使原告在离婚时仍不知晓婚生女邹某欣并非其亲生,并在此情况下签订了离婚协议。

被告作为女性,对于自己何时与何人发生过性关系最为清楚。被告作为一个有基本生理常识的人,其应当知晓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发生过无保护的性关系,就存在受孕子女并非原告亲生的可能,但被告仍然一直对原告隐瞒相关情况,致使原告与其结婚并共同抚养子女近7年时间。被告此种隐瞒行为的性质非常恶劣,造成后果非常严重。任何一个正常人当得知自己抚养多年的孩子并非亲生,其受到的精神伤害都是极为巨大的。

假设原告在离婚时已经知晓子女并非亲生,无论基于感情、物质上受到的巨大伤害还是法律上没有抚养邹某欣的义务,原告必定不会在财产方面做出如此巨大的让步。

(三)是否受亲子感情因素影响导致财产让步

案涉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邹某欣。古语有云“万爱千恩百苦,疼我孰知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爱是一种基于生物本能以及在长期共同生活中逐渐建立起的深厚情感。尽管在协议中并未直接写明原告系考虑被告抚养婚生女邹某欣才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较大让步,但基于父母对子女的人之常情,被告抚养婚生女邹某欣应当是原告愿意在财产上作出较大让步的重要情感影响因素。

(四)是否存在其他原因导致财产让步

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因为出轨,故愿意在财产上让步,但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相应事实。推荐阅读:长沙协议离婚律师

综上,被告隐瞒与他人在受孕节点前后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的重要事实,致使原告在不知晓邹某欣并非亲生的情况下签订了让步巨大的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的协议,情节恶劣,可以认定为欺诈,故相关约定应予撤销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