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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不准予离婚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3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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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多次报警和请求当地社区调解,但被告仍未作出改变,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乙,被告习惯性使用暴力给小孩的心理造成阴影,被告又没有工作,因此由原告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女儿成长。综上,请求判令:1、离婚;2、婚生女儿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1000元/月。

被告辩称,原、被告的感情尚未彻底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女王某乙。近几年来,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产生隔阂,原告遂于2016年4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证、公民信息检索单、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金环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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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女,双方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因原告认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造成夫妻感情不睦,但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尹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