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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国外读书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不准予离婚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3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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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年××月××日和××××年××月××日生育婚生女周某乙和周某丙。婚生女周某乙虽已成年,但仍在国外读书,尚未完成学业。婚后,被告不仅严重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多次发生婚外情,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同时,还染上吸毒的恶习。因被告自身性格凶暴,且长时间不参与家庭生活,与家人缺少言语和情感交流,导致女儿未得到应有的父爱,还与被告存在难以逾越的隔阂,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判令: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原、被告均摊婚生女周某乙的生活、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至周某乙独立生活止);3、原告享有周某丙的抚养权,被告按2000元/月标准向原告支付周某丙的生活费,教育和医疗费用据实均担(至周某丙独立生活止)。4、依法分割夫妻财产。

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诉称有诸多不实之处,现双方均已中年,还有未成年小孩需要抚育,双方应珍惜家庭,离婚会让家庭完全破碎,年幼的子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老人得不到细心照顾,被告经认真考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5月相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并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周某丙。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琐事等产生矛盾。2016年1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身份信息材料、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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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已共同生育了二个小孩,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虽产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希望双方多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互包容、互谅互让,改善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余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8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