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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均分?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6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分家析产纠纷案——长沙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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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陈畅南的丧葬费及死亡抚恤金,确定其中的二分之一即21840元归原告所有;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陈畅南生于××××年××月××日,生前育有一女陈佳即原告,一子李伟志即被告。2015年6月20日,陈畅南因急性心肌梗塞死亡。原、被告因遗产纠纷,曾在本院进行诉讼,但该诉讼未对陈畅南的丧葬费与抚恤金进行分配,而被告又怠于配合领取该笔费用。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因陈畅南死亡,确实存在有丧葬费和抚恤金,需要原、被告双方一同领取,其愿意一人一半。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两人父亲为陈畅南。陈畅南于2015年6月20日过世,其生前父母均已过世,2014年8月18日与配偶李新年离婚。原告曾因陈畅南的遗产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5)雨民初字第03617号民事判决书,未就因陈畅南死亡原、被告应领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进行分割。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称陈畅南的丧葬费用已由其遗产进行支出。

另查明,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出具证明,载明:陈畅南死亡待遇总额为43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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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

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2015)雨民初字第0361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丧葬补助费是单位对职工死亡后用于丧葬专项补助;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单位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出具的证明所载明“陈畅南死亡待遇总额为43680元”,应为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的总和,本案的案由为分家析产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系陈畅南的直系亲属,因丧葬费已由陈畅南的遗产进行支出,那么前述43680元原则上应均等分割,故原告和被告各享有陈畅南死亡待遇的二分之一。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畅南死亡待遇总额43680元中的21840元归原告陈佳所有;

二、陈畅南死亡待遇总额43680元中的21840元归被告李伟志所有。

本案受理费346元,由原告陈佳负担173元,被告李伟志负担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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