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73118256(微信同号)

案例展示 分类
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在长沙法院二次起诉能判决离婚吗?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16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长沙离婚律师

640-1.jpeg

原告沈某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4年分居至今,虽然贵院已在(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98号判决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杨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杨某于2014年下半年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杨某婚前与他人育有一女,取名游某。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被告在外工作,双方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原告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78号民事判决,不予准许原告沈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庭审中,原告主张因婚前感情基础薄弱、被告经常不回家未尽义务、拖延取环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长沙离婚律师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5)开民一初字第01978号民事判决书、秀峰街道竹隐村计生证明、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640-2.jpeg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他人介绍后登记结婚,仍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因被告未取环、生育小孩等某,导致感情出现问题,目前处于分居状态。考虑到原被告分居时间未满两年,且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被告亦坚决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沈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不予准许。

 长沙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