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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出轨女方到法院诉讼离婚能一次判决离婚吗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2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黄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案——长沙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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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婚生子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生活费34.2万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9年7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周某乙。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与第三人保持暧昧关系,对原告及婚生子生活缺少关心照顾。2016年原告患××切除一边乳房,被告不但没有悉心照顾原告,反而再次婚内出轨,原告因此身心俱疲。原、被告于2016年5月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婚生子自出生起,完全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与原告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且原告工作、收入稳定,比较适合抚养小孩。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周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的事实有出人,双方为达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如果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被告希望小孩抚养权归被告,被告只要求原告象征性的地支付抚养费,返还被告个人财产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推荐阅读:长沙离婚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9年7月相识,2010年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周某乙;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原、被告发生争吵过程中,被告出言不逊,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推荐阅读:长沙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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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育男孩周某乙,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原、被告并无根本矛盾,夫妻感情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近年来双方虽有争吵,但均因生活琐事引发,今后只要双方多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体贴关心,各自反思改正自身不足之处,夫妻矛盾能够缓和,夫妻关系亦能够改善;被告亦在庭审中表述不同意离婚;小孩的成长成才与良好的家庭环境息息相关,若判令原、被告离婚,必将导致周某乙无法得到完整的父母之爱,从为小孩营造和谐阳光的家庭环境、保障其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亦不宜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甲离婚,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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