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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能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吗
文章编辑:小编 更新时间:2022-07-23 文章来源:长沙离婚律师采集于网络

李某诉熊某离婚纠纷案——长沙婚姻家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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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称,2014年3月30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经济相互独立,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以及生活习惯不同,尤其被告性格极为内向和孤僻,经常酗酒赌博,酒后对原告恶语相向。婚后不到三个月,原告由于工作性质需要在单位住宿,自此以后,原、被告聚少离多,双方沟通很少。原、被告很少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无法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未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2015年3月18日,被告因酗酒在原告父亲的葬礼上闹事,当着众多亲戚及街坊邻居的面辱骂原告及原告母亲,被告的言行对原告及原告的母亲伤害颇为严重。2015年4月,原告曾向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无任何联系,也未共同生活居住。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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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熊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应当补偿被告因结婚花费的费用以及共同生活的支付、被告为原告父亲生病垫付的费用共计16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熊某于2014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和交流,相互之间缺乏信任,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15年4月16日,李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熊某离婚。本院作出(2015)开民一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2016年1月12日,李某再次起诉到本院,坚持要求与熊某离婚。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熊某同意与李某离婚,但是要求李某补偿结婚、生活支出以及垫付的医疗费等共计16万元;李某在(2015)开民一初字第01625号案件的庭审中认可熊某为其父亲垫付的医疗费16430元,对于熊某主张的结婚以及共同生活的费用不同意承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申报其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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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5)开民一初字第0162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该案的庭审笔录、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婚姻关系。李某在2015年4月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坚持离婚,提起本案诉讼,在诉讼中,熊某同意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以解除为宜;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熊某提出要求李某补偿结婚的支出、共同生活的支出以及为李某垫付的其父亲医疗费共计16万元,但是熊某在本案中未提交书面证据予以证明,李某认可熊某垫付的医疗费16430元;对于结婚的花费以及共同生活的支出,虽然熊某未提交证明,但是根据一般生活常识推断,熊某应当承担了相关费用,本院结合熊某垫付医疗费的情况,酌情认定李某补偿熊某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熊某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二、原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熊某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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